直销立法对非法传销的组织和行为有多大杀伤力和遏止力,目前看来仍是有待观察。以打擦边球的方式做传销,显然是累积原始资本或者改变企业经营面貌的一条出路。因此即使在立法和执法的双重压力下,仍然会有人冒险来做传销。
不久前看到一个网友的咨询,大致内容是询问一家名叫“威尔森”的网超是不是涉嫌传销。笔者随后也通过百度浏览了该企业的网址。当然从表面上看这家企业确实是有模有样的,包括它还是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的会员,而且还具有电信ICP运营资格,似乎没有一点猫腻。
虽然笔者没有接触到“威尔森”的会员入会章程细则或者网络招募办法,但是从该公司的产品结构和网站的架构看,这个公司十有八九是在做传销,网超只是它试图合法的一件外衣和掩护,目的是既可以用这种模式的噱头来拉拢会员入会,也可以很好地避开执法机关的检查。某种意义而言,类似“威尔森”这样的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行传销实质的企业,其根本仍然是在做一种“圈内直销”,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未必会吸引很多真正的终端消费者,多数还会是传销难民和“油子”来玩这个“网超”掩盖下的传销游戏。这也正是中国直销立法的悲哀之一。
按常理而言,立法后不符合法律规定运作的当属违法行为,违法是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但是立法的模棱两可使得很多组织和个人放肆地打起了擦边球,很多公司凑几款产品,拉几个市场总监,再“创造”一种商业模型,镶嵌入一套传销制度,一个地下传销公司便能在执法机关和民众的众目睽睽下粉墨登场了。
作为直销独立研究人士,笔者觉得有必要再次对假借各种商业模式名义做传销的组织进行揭露,并给出一些经验供广大直销从业者和读者参考判断。
首先,电子商务平台在国内目前属于投资型项目,没有资金实力和丰富的产品组合以及广泛的品牌传播,仅是打着电子商务的旗号来运营的公司都值得怀疑。淘宝、易趣等网站都是经过大把大把烧钱后修成正果的,而撇开将电子商务赢利模式研究透彻的风险投资商外,放眼国内民营资本,很少有企业敢在这个领域投入巨资的。要把B2B或者B2C、C2C研究明白是需要大量资金做基础的。因此,凡是打着电子商务旗号搞传销的,都会精心对组织形象进行包装,什么“隶属海外某某集团”之类的连篇鬼话,甚至会花一部分钱包装成什么协会会员之类的身份,目的就是要打消从业者的疑虑。
其次,如果有打着主题购物网站旗号的公司,只要它的产品是非常规产品,它的产品价格势必不透明,如果再过分地强调产品的功能导向,那么就意味着它已经具备了镶嵌传销奖金制度的土壤。这类网站所销售的产品更多还是使一般民众或传销份子成为其会员的道具,一言以蔽之,这类产品多数并不具备重复消费价值。没有重复消费可能的产品试问会员如何去销售,如何以产品为优势来招募新会员?
再次就是目前层出不穷的所谓异业联盟。坊间盛传原武汉瓜拿纳老板目前就在广州搞了一家名叫“盛世**”的电子商务公司,其主要手段就是所谓的异业联盟,卖的是“区域代理权”,而且代理权价值不菲通常高达几十万。其实花这几十万获得的仅是个传销网络分配资格,说其是传统代理根本是无稽之谈。目前中国试图以异业联盟来暗做传销的企业估计在数百家,其中不乏北京、上海、广西和广东的一些公司。异业联盟顾名思义就是不同行业的企业联合起来,联合只是手段,联合的目的表面上看是为顾客消费服务增值,实际上除了诸如携程这样的海外上市企业在不断探索外,没有一家以异业联盟作为主业成功的。异业能否联合的根本决定因素是异业之间的产品或服务能否优势互补,记住,必须是优势互补才可能联盟成功。纯粹的人无我有、人有我无就可以异业结盟,那是痴人说梦。以此为衡量标准则不难看出传销公司的异业联盟之真实嘴脸。
最后还有一类公司即依附于互联网的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邮购公司。这些企业首先会大肆渲染什么邮政法及国际间邮购是受法律保护的,好像如此一呐喊就可以掩盖其拉人头的......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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