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既不是个好东西,也不是个坏东西,民主仅仅是个东西。
民主是民主的实质与民主的实现形式的有机构成。
民主的实质应当是民主所要体现的价值观和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
民主的实质应当体现:人本、正义、自由。
真正的民主应当体现以人为本的境界。这里以人为本不是以一部分人为本,而是以全体人民为本。民主既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也不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民主既尊重多数人的意见,也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民主所解决的重点对象是权力的划分问题。权力本身就是一块蛋糕,应当人人有份,合理分割。不能因为少数人有权分割就蛋糕全部归少数人,也不能因为多数人有权分割蛋糕就全部归多数人。民主应当真正保护好每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而不是其中一部分人的权利。
民主应当追求正义。尽管正义是一个极具争议的话题,但如果社会不追求正义,社会就肯定是不正义的。所以,追求正义是社会发展理性的必然要求。
民主应当为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提供尽可能多的自由。自由是选择的前提。尊重自由就是尊重选择,从而也就是对权利的尊重。
人本、正义、自由是民主的灵魂,是民主最基本的三个关键词。
但民主的本质最终须民主的形式去实现。本质是抽象的,形式是具体的。如果没有有效的实现形式,民主的本质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民主实现形式的最终体现就是某种民主制度的设定。因为民主最终须制度去体现。所以,从实践层面看,抽象的民主是不存在的,民主最终就是一种制度选择,是一种制度存在。
所以,从本质上看,民主绝对是个好东西。但从实现形式和制度设定上看,民主仅仅是个东西。因为同样的制度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会表现出不同的效果。制度选择的结果是好是坏还取决于许多其它因素。
首先,制度的有效性一方面取决于制度本身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于执行制度的主体素质密切相关。制度与人是一对互动的范畴。一方面,有什么样的人,就需什么样的制度去约束;另一方面,有什么样的制度,也造就什么样的人。而人又是文化的构成,所以,民主制度选择的效果与人文精神是密切相关的。
其次,民主制度的选择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体现的是一种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相适应,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命题,也是一个科学的命题。因为制度的运行需要经济成本的支持,但不同的经济水平所提供的支持力度是不同的。从现实情况看,任何脱离经济实际的制度设定最终都会流于形式,或是体现的消极作用远远大于积极作用。
再次,原有制度体系也是影响制度选择的一个重要变量。一是制度的变革具有路径依赖性。新制度的设定总是要受到原有制度惯性的冲击。二是制度的变革本身也有成本。而当制度变革的社会总成本大于社会总收益时,其变革的合理性就会减弱。这里制度变革主要有两方面的成本支出:一方面是选择制度的成本支出。制度的变革本质是利益格局的调整。选择一种新的制度,必然要遇到原有利益集团的阻力。利益既得者总是倾向于保守,而利益受损者总是倾向于激进。所以,制度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博弈,而博弈过程是需要付出社会成本的,是一个既有社会收益,也有社会成本的过程。另一个方面是制度的执行成本支出。当制度的选择结果对一部分人不利时,其执行的阻力也很大。暴乱、动乱、骚乱、抗议等都是这种阻力的表现形式。这些阻力最终都需社会成本的支出。
如果将制度比喻为树,其它条件就是树的生长环境。同样一棵树,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其结果是不同的。在南方结的是甜果子,在北方就可能结的是苦果子。同样一种民主制度,在西方体现的可能就是正义;但在另一个地方,可能体现的就是非正义。所以,从制度选择方面看,民主既不是个好东西,也不是个坏东西,仅仅是一个东西,其有效性总是与特定的人文精神、特定的经济背景和原有的制度结构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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