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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彩电遭遇欧美专利大棒

2007-2-6 来源:《营销学苑》 作者:蔡亮

   ■蔡 亮

纺织品反倾销的闹剧还在上演之中,欧美又抡起专利大棒向中国彩电扑来。日前,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外宣布,依据FCC的法规进程,2007年3月1日之后,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必须是数字电视,而且不管哪个国家、地区的彩电企业,要出口电视到美国市场,都要符合ATSC(数字电视)标准的技术规范。在欧洲,类似于美国ATSC标准的是DVB-T标准。有迹象表明,欧美标准开始向中国彩电企业伸出收费之手。

(一)奸诈的欧美专利大棒

无论是美国的ATSC,还是欧洲的DVB-T,这些标准的背后捆绑着专利,进口电视要符合标准就必须向那些拥有专利的企业缴纳专利费。

有权威部门统计,如果按照ATSC对韩国电视的收费标准(每台数字电视20~30美元)计算,中国彩电企业因专利授权,每年将不得不支出大约10亿美元的费用。

在2007年3月1日专利收费“大限”到来之前,2006年11月,中国最大的两个贸易伙伴——欧盟和美国,相继派要员登陆北京,进行“先礼后兵”式的游说。欧盟贸易代表曼德尔森11月8日造访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14日亮相知识产权保护圆桌会议。知识产权成为欧美巨头访华头等议题,其中不无隐含着对中国出口彩电将要收取专利费的“要挟”。

中国彩电企业开始感受到来自国外的专利压力。拥有大量数字电视专利技术的汤姆逊日前分别“约请”中国彩电企业,一对一进行技术宣传,展示汤姆逊所拥有的技术专利。临别时,汤姆逊还不忘叮嘱中国彩电企业代表:你们如果使用其中的某项技术,我们很“乐意”向你们授权。微笑中包藏着奸诈。

与此同时,国外专利授权组织也已经开始与中国彩电企业进行有关数字电视专利授权的接触。美国ATSC在中国开了几场ATSC标准的技术介绍会,目的就是告诉中国彩电企业,这个标准是有专利的,要想把电视卖到美国,就得和ATSC谈专利授权的问题,就得准备掏腰包。

(二)“人家吃肉我们喝汤”

中国IT产业由于缺少核心技术专利,腰杆硬不起来,在国际市场上屡屡受制于人。事实上,我国DVD产业就因这个致命的软肋而遭遇毁灭性的打击。由日立松下等组成的“6C联盟”和由索尼飞利浦等组成的“3C联盟”以及汤姆逊等外资公司向中国DVD收取的专利费加起来高达26.2美元/台,而每台DVD机的平均出口价不到100美元。

中国的DVD产量占全球市场的80%,但实际上国产品牌已经全军覆没,大家都在为国外品牌做代工,击垮中国DVD产业的只是一纸专利。

在决定平板电视产业生死命运的最关键的部件——面板和核心模块上,中国彩电企业至今仍是“拿来主义”,这是中国彩电产业的“死穴”所在。占数字电视成本一半以上的高清显示器——LCD、PDP、DLP、LCOS等技术仰人鼻息,而融合音视频解码等技术的集成电路芯片也依赖于日、美、韩企业。

彩电行业处于微利经营是不争的事实,根据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数据,中国彩电企业利润率仅为1.7%,真正是“一把大葱”的利润。

康佳集团一位高管说,“如果每台数字电视收取20美元的专利费用,这对彩电企业来说,成本负担太重。”数据显示,2003年康佳彩电出口120万台,2004年245万台,2005年出口量更是在上年的基础上翻番,如果其中有五成按照20美元标准缴纳专利费,那么每年的专利支出至少为4000万美元,而康佳2005年净利润仅为7189.9万元人民币。

按照彩电行业乐观的估计,全年也只有30亿(折合不到4亿美元)利润。10亿美元的专利费用与整个行业全年不足4亿美元的利润对比之下,不由得让国人忧心忡忡:中国彩电行业或将紧步DVD全军覆没的后尘。

如果说2004年的反倾销让中国彩电企业丢掉了美国的CRT(显像管)电视市场,那么,2007年3月1日之后的专利费壁垒,将极有可能让中国彩电企业失去整个美国彩电市场。

“人家吃肉我们喝汤,如果完全按照欧美的专利收费标准进贡的话,可能连汤都喝不成了。”IT业内一位......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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