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无法替代。作为公司机关之一,经理在合理
授权下获得的职权是其发挥价值的制度基础。我们需要一个现实和有效的制度设计,来发挥经理的积极性和作用,又不至于损害股东和社会利益。
[关键词]公司治理 经理 法律地位
中国公司治理 的现状众所周知,特别是公众性较强的上市公司造假早已不是什么秘密。监管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
约束公司高级管理层,特别是经理们的行为,加强公司治理,挽救市场信心。然而效果却难尽人意。例如在实践中所推出的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通过规定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关键是要解决董事的独立性问题,而且独立董事是必须要参与到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切实发挥作用。郑百文陆家豪事件只是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实效的一个典型代表而已,可以说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99%都与陆家豪充当着同样的角色。独立董事在中国更多的成为“花瓶董事”。
纵观国内外公司治理的实践,似乎所有的治理环节都与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经理密不可分,可见公司经理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他几乎涉及公司运作的每一个角落,甚至董事会。另外,“公司作为一个知识集合体而非物质资本的集合体,它通过知识积累过程获取新的知识,并将该知识融入到公司中去,形成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因此,公司内部的特型智力资本、资源、知识的积累是公司获得超额
利润的关键。”[1](P78-90)这就是说,经理在这种知识集合体中,必须正是拥有特型智力资本的专业化经营人才,他处于公司运作的核心地位。从这一观念与实践看,研究经理,特别是股份公司的经理,对认识任何国家的公司制度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侧重在股份公司中考察公司经理,初步探讨经理在公司
组织形态中的法律地位。选择股份公司作为研究的对象是因为股份公司作为公司发展的高级形态,有效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更具公众性和典型性。股份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往往是由两个人分别担任的,这种考虑,为从董事长和经理的关系入手研究经理提供了前提和可能。
一、经理概念的界定
概念分析是理论研究的基石。从英美法到大陆法,公司治理所涉及到的主体林林总总,光公司“高级管理层”一个概念就有许多种的理解 。那么本文所要研究的经理究竟是什么呢?
(一)从英美法的角度考察。
经理的英文表达为“Manager”,这一表达被英美判例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英文标准译文所采纳。《美国传统辞典(双解)》将“Manager”解释为“
经营管理某商号或其它企业的人”;《现代英汉综合大词典》解释为“经理,总经理,管理业务者”;美国出版的《
MBA词典》称经理为组织中负责监管他人工作的成员。可见,在字面理解上,经理和总经理并无不同。为了方便理解,人们将总经理表述为“General Manager”。
在英美判例法上,经理意指一个被选任用来经营、指导或管理他人或公司分支机构事务的人,他被授予一定的独立经营权。[2](P35-43)在英美成文法上,经理一词往往被包含在“Officer”(高级职员)这一概念中,对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人员统称为“高级职员”。比如《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高级职员应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司库、总经理等。在实际立法中高级职员究竟包括那些人更是不一致了。加拿大《安大略省公司法》第1条“定义高层管理人员为包括董事会主席、副主席、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秘书、助理秘书、总经理等人。”[3](P337)“《(香港)公司条例》将高层管理人员定义为包括‘董事、经理和秘书’。”[3](P338)由此可见,在成文法“‘经理’或‘高层管理人员’的含义随环境和立法目的而变化。”[3](P338)因此,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允许公司在章程中自行规定高级职员的任何职务称谓。
英美成文法的这种不一致,使得人们的研究变得更加复杂。所以,大陆有的学者干脆用“经理层”来解释英美判例法中的“Officer”了 。当然不同的观点认为:“高级职员是否可以被理解为经理层?笔者认为,高级职员可以是经理层的一员,但因公司的业务管理权属于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指导下行使,董事会成员特别是执行董事更多地充当了经理层的角色。”[4](P146)
综上,在英美法,经理应当包括以下要素:
1、经理享有对公司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这在英美判例法上被界定的更为明显。所以,“独立”应是这一经营管理权的显著特征。
2、经理是被“选任”的。选任经理的机关在公司应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3、事实上,英美法的学者们在解释何为经理时,往往是指一个特定的群体,而非孤立的个人。布莱恩?R?柴芬斯说:“经理是那些处于公司决策阶梯结构顶点的中央组织者,确定企业的未来和作出关键的策略和行政决定。”[5](P116)
(二)从民法角度看经理。
“……从微观角度入手而进行考察,则仍可发现民法与商法的区别是至为深刻的。”[6](P40)在对经理概念的认识上,民法和商......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