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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国经验看直销未来发展

2008-2-10  作者:齐渊博

  直销(direct-selling)是个大课题,和营销(markting)这门课题相比,具有更加复杂的特点,其一是没有世界性的理论和思想指导(营销的4p4c、usp等理论是基本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认可的),所以导致了其二就是立法的相对困难,虽然中国已经为直销颁布了相关法律条文(《直销管理条例》),但是近年来以电子商务、直销等形式侵犯大众利益、非法集资行为愈加猖狂,而且在处罚上往往缺乏相关条例,使得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这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对于直销的管理任重道远,而非一日之功。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从源头开始梳理,看直销起源的美国,以及相对平静的欧洲市场,看他们是如何对待直销,并且取得了哪些成果?

  美国是直销的发源地,但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专门直销法律。它的直销公司主要受两种法规约束,一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二是美国各州直销法律。欧洲国家的直销流行普遍,欧洲国家一般也都有直销法,但欧洲国家大多是直销法律条文,被包含在其他法律中。例如法国、奥地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英国、比利时在《公平贸易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德国在《竞争法》中设立直销法条文等等。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律,诞生于美国市场混乱年代——上世纪70年代的《绿河法》,是一部兼顾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的法律条文。

  70年代,访问直销这一方式在美国受到了挑战,一开始,美国许多地方官方制定了法规,被统称为“绿河法”,该法严禁直销商未经邀请就敲消费者家门推销商品。这个法规根据的前提是:未经邀请就敲门使消费者讨厌,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很明显,该法对直销商的推销行为产生了很大约束,但它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在这种不能直接敲门推销的约束下,一些直销商开始想其它办法,以获得潜在的消费者的邀请,这些办法包括给消费者发信、打电话、发推销单等等。这些行为虽然未触犯《绿河法》,但实际上造成该法失效。因此,一些地方官方认为,禁止直销是不适宜的,特别是一些当地居民依靠直销来获得他们一部分生活收入。同时,一些州的法律也裁决“绿河法”不符合联邦宪法,因为它剥夺了人们的谋生之道。而且在假定社会和谐基础上,登门拜访属于礼仪行为,而不能上升到法律约束的范围。但是通过销售方式约束是《绿河法》极大的贡献,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直销的快速扩张。

  当法律和民众利益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一些州开始修改法律条文,产生了“邮政前提法”,该法规定:在向消费者邮发征求信件后,未获邀请者,不能为推销目的进入消费者家门。不过无论是绿河法也好,还是邮政前提法也好,它们的影响都不大,只是某些地方的法律,在州一级并没有实行,在全美国也并没有实行。美国全国性的“访问销售法规”是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的法规,它规定:直销商在进入消费者家门之前,必须出示直销商身份证明。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规是全美国直销公司都要遵守的法规,因而它具有权威性,具有普遍效力。实际上从社会普遍认知上肯定商家的授权,而且兼顾到人们的谋生之道,是法律跳出空白说教,成为促进商业繁荣的重要手段。

  在欧洲很多国家的直销,实际上大多不是个人发财的手段,而是商家营销的方法或者叫促销的基本工具。基本方式是直销人员向厂家购买或者领取产品目录,然后通过分发或者邮寄的方式进行大面积派送,然后根据反馈(电话和邮件反馈)厂家给最终顾客邮寄产品,同时直销人员领取部分的差额提成,但是这部分奖金比例相对较低,而且要直销人员付出艰辛的劳动,和国内大多数直销企业宣传“财务自由”相比,欧洲市场更注重舆论导向和社会的持续稳定,绝对的不鼓励不劳而获或者机会主义,这是国内主管机构最应该借鉴的。

  而且欧洲国家对访问销售往往是用退货方式限制。例如英国法规定:未经消费者邀请就到消费者家和办公室访问销售,其销售价格超过35英磅者,7天之内消费者可以退货。奥地利、葡萄牙也都有类似规定:凡未经邀请就访问销售者,允许消费者7天之内退货。这些法规都在一定程度上对访问销售有所约束。这也符合欧洲一贯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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