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青年周末》刊发了题为“罗纳尔多为金嗓子迁怒央视”(http://news.sohu.com/20070125/n247829050.shtml)的新闻报道,报道称,2003年“皇马中国之行”之后,金嗓子的新广告开始投放:罗纳尔多凌空射门,“金嗓子喉片,广西金嗓子!”,接下来的画面是罗拿着一盒金嗓子喉片冲观众乐。实际上,罗纳尔多并没有同意播放这则广告,也没和金嗓子集团签任何代言合同。金嗓子可能遭到起诉,央视有可能成为第二被告。
对此,笔者就自己关注的几点表达以下四点看法:
一,30万美元真是天下掉陷饼?
报道比较详细地描述了罗纳尔多得到30万美元的台前幕后。不管怎么说,30万美元对金嗓子来说,不是个值得轻视的数字,240万元人民币得卖多少盒金嗓子的纯利润才能赚回,我们可以算算。罗纳尔多如果单纯认为金嗓子请其吃个饭就可以把30万美元安全装入自己腰包,不管你是多么大牌的球星,在代言的“江湖”里混这么久,这个游戏规则不该不懂,应该问明白30万美元是做什么用?如果是吃顿饭,合个影,不会如此简单吧?况且还有自己的律师和经纪人?现在不管是谁搬出来炒作此事,都如同鸡肋——没有什么嚼头。媒体再无聊也不太可能不珍惜自己宝贵的版面,实在没必要为罗纳尔多和金嗓子内部纠纷费尽笔墨。罗纳尔多应该明白的是自己的商业品牌价值,金嗓子也明白请罗纳尔多的意义。但如因沟通不畅,协议不周,弄出此闹剧,就令观众鄙夷了。
二,“企业代言”市场有待于规范
一直以来,中国企业很擅长于营销炒作,制造所谓的新闻事件,吸引媒体跟风免费炒作。很不幸,金嗓子或罗纳尔多居然也学会了这一招数,协商不成就叫媒体和公众来断“家务事”。金嗓子们或罗纳尔多们这么做,其实并不能从根本上提升各自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结果只能是雷声大,雨点小,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如今的营销创新,已从传统的“4P”逐渐转向关注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支付能力与意愿、为顾客提供便利、与顾客沟通及实现顾客价值上来,而绝不是单纯围绕产品或形象在价格上、在营销事件上进行厮杀、糊炒,仅仅指望促销就能把消费者吸引过来,只能引火烧身。如果真的企图依靠打“擦边球”沾沾谁的光,带来有效销量和利润也不太现实,因为大多数消费者非常理性,你越炒越糊弄自己。明星价值也是如此。
至于谁是谁非,作为观众我们没必要替他们断个子丑寅卯,他们完全可以交给法律和法官。但有一点笔者想说明,中国企业习惯邀请XX代言企业产品和形象制造轰动效应的做法当休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告法》应对明星代言企业产品或组织形象做出新的约束,一旦引起纠纷,对公众、消费者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产品性能、功效等误导或者诱导应做出法律上的制约和惩罚。譬如前期SK-II消费者状告明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很多女性消费者正是看了XX明星使用效果的宣传误导才形成最后的购买。我们不能总是把板子打给弱者或者强者,而是打在应该打的地方,这就需要法律法规做出规范。
三,需要了解中国市场营销的潜规则
营销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问题,解决产品从仓库到消费者手中运转过程的问题。无论你采取何种手段实现这一目的,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遵守游戏规则。罗纳尔多与金嗓子“掐架”正是暴露了这一规则的真实面目。一个想进一步出名想少花钱多卖产品,一个想赚钱想提高商业价值,而最终的指向都是市场和消费者。这里面的“道”也好,“术”也罢,双方必须讲究合情合理合法合规做到不伤害公众利益,这样才能引起公众的共鸣。如果大家没解决好这个问题,想通过“掐架”叫公众来断“家务事”而达到各自的什么目的,依笔者之见,都得遭遇公众的唾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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