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应该怎么卖?”
“割着卖呗!”大多数人想都不想就能回答。
但怎么割可大有学问。知名
策划人于清教近日在一篇文章中,就举了一个发生在他身边、颇有意思的“卖猪肉”
案例:在他所居住小区的一个十字路口,东西南北相距不足500米就挤下了四家商业
连锁巨头的卖场。在三家卖场里,猪肉从来都是用“割”来完成交易的,商家顶多在里脊肉或排骨或五花肉上下点功夫。但最后开业的一家卖场猪肉不这么卖——猪身上几乎每一处都成了热销商品,口条、嘴巴、猪蹄、猪尾、猪皮、猪肝、猪肚、猪肠、猪骨髓、猪血、猪心、猪骨等等分割得井井有条,仅猪肉就分了十几种。而且精致地摆放在透明的冷藏柜里,在现场你根本看不到满是血的砧板,也找不到锋利的刀具,更没有沾满油脂的托盘称或电子称。结果,就是这么简单的一种
创新,挑战了几十年卖猪肉一成不变的习惯,吸引了更多顾客。
在这篇名为《营销路上,我们丢失了什么?》的文章里,于清教把营销丢失的东西归结为八个字:责任、价值、尊敬、创新。“2006年,是中国企业把它们寻找回来的时候了。”于清教说,他在文章里重点谈了创新,却把责任放在企业“要找回来”的第一位。作为企业公民,
直销企业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一样,必须承担作为企业公民的责任。从普遍意义上说,企业公民所必须承担的责任,直销企业都必须承担。此外,鉴于直销企业的特殊性,特别是在我国直销业发展过程中,曾经发生过非法传销猖獗等一系列问题,这又使直销企业在承担一般性企业公民责任的同时,其责任又带上了一些特殊色彩。
直销企业承担
消费者责任和员工责任有法可依
“蝴蝶翅膀的轻微震动,在适合的环境下,有可能形成一场龙卷风。”《南风窗》总编秦朔曾经用“蝴蝶效应”来告诫说,在直销业开放初始时期,在设定游戏规则的时候,任何细微的地方都有可能给以后带来巨大的影响。直销企业应该更好地设置自己的业务架构和文化,并且应该承担自己的企业责任。一方面是企业的消费者责任,另一方面是企业的员工(包括企业员工和业务队伍)责任,再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2005年12月1日出台的《直销管理条例》已经对直销企业的消费者责任和员工责任作出一些明确的界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对退货期作了明确界定:最终消费者的退货期是30日,直销员的退货期是30日。在这一条中,对直销企业的规定较为严格,企业要负责制定退货时折旧的标准,同时还要保障货物的及时清退。因此,为满足退货方面的要求,直销企业还需在机构设置上花些功夫。与此同时,此规定在保障消费者和直销员权益的同时,兼顾了直销企业的利益,由其负责制定折旧标准,报主管机关备案。
除了冷静期制度,《直销管理条例》还对直销企业的连带责任作出规定:直销企业对本企业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直销企业通过举证证明该直销员的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情况除外。《直销管理条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并加重直销企业的责任,强调直销企业要进一步规范直销员的直销行为。
当然,直销企业承担直销员行为连带责任存在例外情况,只要直销企业能够证明该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例如:已经退出该直销企业或者被该直销企业撤消其直销员资格,仍以该直销企业的名义从事直销活动的;假借直销企业的名义
推销非该直销企业产品的;以及直销员在直销业务以外的个人行为等,直销企业均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举证责任在直销企业,如果不能举出直销员的行为与直销企业无关的理由,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在中国直销业步入正轨之时,直销企业的责任问题被同时提出,且由执法部门和大众加以监督。直销对社会诚信和法制权威有着极高的要求。重新构筑相互信任,提高做人、做事的忠诚度,是中外直销业寻求发展的共同基础。不过,也有专家担忧,目前,中国整体的诚信环境仍较为恶劣,商业欺诈花样翻新、屡禁不止,查处
成本极高而欺诈成本极低,种种原因事实上都在鼓励、“奖赏”和促进商业欺诈。面对这种情况,直销立法后的执法面临很大困难。
直销企业社会责任:不妨“多担一点”
由于多年以来被非法传销连带搞坏了“名声”,直销业在终于走上有法可依的正常轨道之后,仍然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来“正名”。
多承担社会责任成了许多直销巨头的共识并付诸行动。
最近两年,在舆论的推动下,众跨国直销企业启动了一些非赢利性项目,其善举受到舆论好评。虽然并不排除其做秀及政府
公关的目的,但他们确实将不少的资金投入到教育、
环保等多项公益事业上。
而“健康人类,服务社会”则是国内最大的直销企业天狮集团秉承的核心......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