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一药多名”的整顿可谓力度不小,加上
媒体的推波助澜,把一药多名结果描绘成增大群众医疗负担的“恶根”之一相信不久的将来“一药多名”现象将成为终结,而“一名多药”又将成为蔚然大观。在“一名多药”的背影下,怎样开展有效地营销,这是每一个
医药人都必将关注的话题。
“一药多名”的终结
2006年“3?15国际
消费者权益日”那一天,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一份《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出台,2006年6月1日将正式实施,基础脆弱的、同质化严重的、低层次
竞争中国医药企业在营销上将遭遇新的难题。
按通知规定,一个药品可以同时标注
通用名和商品名,前者用来表达药品的主要化学成分,后者则是企业根据营销需要注册的商品名称。除了含有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针对有通用名、商品名的药品,规定对通用名、商品名及二者之间的比照关系也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对于药品通用名,规定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对于药品商品名,规定商品名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也必须使用同一商品名称。
对于药品标签,规定药品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印刷在药品标签的边角,含文字的,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规定出台的意图是明显的:即在“一药多名”的背景下,原本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还可以靠商品名、标签和
广告宣传实现药品视觉
差异化、品牌差异化、价格差异化、推广差异化,从而实现结果天壤地别。而在“规定”出台之后,监管部门通过立规迫使医药企业在药品包装的视觉上、品牌上趋同,目的是实现产品价格接近化,而不至于让同类药品价格相关几倍、几十倍现象出现,从而达到为药品价格虚高消肿、为药品监管提供
便利、为减低老百姓药品费用支出作贡献的最终目的。
“一名多药”将成普象
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内地二百种常用药品中,五分之一有四个药名,四分之一有五个药名,百分之十五有七个药名。据此算来,常用药品中总数有超过60%的药品是一药四名以上,这些药品无疑是受到规定出台的最大冲击。而所谓“含有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在全国药品总量中,毕竟只是占少数,大量的还是普通的仿制药品,它们在承受同质化生产的巨大压力下,又将面临品牌个性被弱化后所带来的强大营销压力。
那么,在“一药多名”被终结后,市场具体将会呈现哪些具体的情形?笔者认为,市场将呈现“四化”趋势。
药品“一名多药”普遍化。在终结“一药多名”后,大量的药品商品名不复存在,只有通用名,而通用名都一样,因此大量的药品都叫一个通用名,“一名多药”也就取代“一药多名”成为普遍化。例如“那琦”“维宏”“舒美特”等都得叫“阿奇霉素”;“头孢三嗪”“
罗氏芬”“丽珠芬”“菌必治”“菌得治”“抗菌治”“康力舒”等都得叫“头孢曲松钠”;“胃舒达”“高舒大”“保胃健”“卡玛特”“保维坚”“愈疡宁”都得叫“法莫替丁”。
药品视觉差异被糊化。原来药品都可以取商品名,而且没有规定商品名的大小、颜色、字体和位置,也没有规定商品名和通用名字体比照关系,因此许多药品商品名都在视觉上给消费者强烈的冲击,同一成分的药品商品名形成强大的反差。规定出台后,大量同一成分的药品,都只有通用名,没有商品名,名称都一样,而且位置、颜色、字体、大小都已定死,大家都差不多,首先在视觉上就模糊化了药品间在差异。即使是那些可以使用通用名和商品名的,商品名也要小于通用名,标签则更小,突出的还是通用名,在视觉上也模糊了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类药品间的差异。
药品品牌差异被淡化。众所周知,品牌最需要的就是差异化,药品品牌同样如此,而差异化其中两个重要方面就是产品名称、产品定位。而“一名多药”时代,相同成分的药品名称、药品定位都是大一统,这也就抹杀了药品品牌中的两项重要基因,对大量药品品牌的树立十分不利,而对少数拥有商品名的药品和拥有标签的药品,也因为商品名和标签太小而影响了品牌的塑造,药品品牌差异将被严重淡化。......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