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行业已经在中国存在发展了十年有余,但对于直销行业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甚至对于直销公司 的属性还存在诸多的分歧。
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通过对直销公司专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提出了直销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众性公司。这种公众性表现在哪些方面,这些公司又有什么义务?为此,本刊记者采访了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组长秦永楠。我们希望通过此文能使直销公司本身明确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义务。同时使大众、政府对直销公司的本质多一层了解,从而可以更好地引导、管理和保护直销公司乃至整个行业。
《经贸世界》:如何来理解公众性这个词?
秦永楠:公众性这个词汇是一个概念,之所以选择公众性这个概念对直销公司的属性定义,是建立在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对直销公司历时两年实证研究基础上的一种概括。对于公司的公众性,目前还没有一个很准确的定义。我曾经同用
经济学和法学等学科对上市公司和小额
投资者进行研究的著名学者张卫星作过讨论,并请他介绍上市公司的公众性。根据上市公司和直销公司比较,我们这样定义公司的公众性:有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与公司的资产负债即资本状态直接关联。公是公共,就是具有共同的。众,就是多数的或叫众多的。
《经贸世界》:为什么要提出公众性公司的概念?
秦永楠:公众性公司与一般公司不同,由于公众性公司有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与公司的资产负债即资本状态直接关联,因此它的
经营管理有特定的要求。我们就说上市公司具有公众性,属于公众性公司。因为上市公司除了要面对市场,面对
消费者,还要面对股民,这些股民虽然购买的不同公司的股票,但他们具有共同的属性,都是小额投资者,他们都是权益主体,而且数量众多。上市公司的亏损与否,将直接牵涉到股民的利益,所以这样的公司就具备了公众性,它要对具有共同权益主体的众多股民负责。
《经贸世界》:直销公司为什么是公众性公司?
秦永楠:谈到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介绍一下直销行业中的两个重要主体:直销商和直销公司。
中国直销业研究课题组曾经研究过一个专题:《直销商的小额投资者属性及权益保护》,我们给直销商定义了四个属性: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和投资者。相对于直销公司本身的投资者来讲,直销商属于小额投资者,这种小额投资者相当于上市公司的小额投资者,也就是股民。
直销商与直销公司之间是契约的关系,而不是单纯的雇佣关系。直销商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合约
经销商,他们和直销公司之间是相互
约束的关系,直销公司需要这些小额投资者来为公司创收和发展。
既然直销商属于小额投资者,那么他们就是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而且数量还很众多,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直销商人数为1,000万左右。每家直销公司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由于这些有众多的具有共同属性的权益主体与公司的资产负债即资本状态直接关联,因此直销企业同上市公司一样具有公众性,也是一种公众性公司。
《经贸世界》:既然直销公司是公众性公司,他们应该具备哪些特定的要求?
秦永楠:作为公众性公司,直销公司应具备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1.稳定性;2.信息透明;3.接受社会监督;4.接受政府监管;5.自我监管。
稳定性 这是公众性公司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前文中,我们对于公众性公司的定义,就说明了公众性公司不同于一般性公司,更需要稳定。比如说
银行,它的储户也是一个众多的利益主体,如果说银行不稳定的话,就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而引起社会混乱。所以,它的稳定性要求非常强。再比如一家上市公司,如果不稳定,甚至是倒闭了,那么将影响到大量的股民赔钱,无法收回投资。
信息透明 因为公众性公司与众多的小额投资者相关联,如果公司出现问题,广大小额投资者的利益就受到了伤害。因此公司必须解决好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必须有一定的信息披露。比如每个财政年核算,财务报表、收入等,一切与利益相关联的信息都必须透明。
直销公司既然属于公众性公司,同样具有信息透明性。正规稳定的直销公司,不像上市公司那样是一次性分红给股民的,而是在其从业过程中,按一定的比率发还给直销商,直销商就相当于一个债权人。公司多少钱进货、多少钱去缴税、多少钱去搞管理、多少钱用于经营,那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但是与债权人相关的利益部分,直销公司就必须有义务地公布,直销商有知情权。当然对于国家来说,也有相关的信息披露条例。
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性公司具有很强的公众性,或者可以把公众性称为社会性。因为他涉及到的不只是消费者,还有众多的权益主体,这就要求公众性公司要有社会
责任感,就需要受到社会的监督。社会监督包括
口碑、舆论监督和像《经贸世界》这样的......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