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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销售的奖品也应保证质量

2002-1-28 来源:《知识窗》 2002年第1期 作者:熊震琦


  2000年10月,某商场贴出了海报,说凡在本商场购物满20元者,即可参加抽奖,并列出奖品若干。消费者王某根据海报的规定参与了抽奖,幸运地中了一台彩电。王某高高兴兴地把彩电搬回家,开机后才发现电视的图像无彩色。第2天,他找到商场要求退换。商场认为,王某并没有自己花钱买彩电,彩电是奖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品,因此不同意退换。王某于是起诉到法院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应明确,商场的海报就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要约,只要公众按照海报的规定从事了一定的行为,即认为合同已经成立。本案中,王某按商场的要求参与抽奖,这使得王某与商场间成立了这样一种合同关系,即王某一旦中奖,商场就应提供所规定的奖品。这一点,商场已经做到了。此案的分歧在于商场有没有义务保证奖品的质量?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商场的海报应该理解为是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商场海报未对奖品的质量作出规定,理应按照通常的理解,即商场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奖品。其次,商场对有奖销售的奖品也应视为一种销售行为。虽然王某作为单个的消费者,没有单独为奖品付费。但是,商场的整个消费者群体实际上已经为奖品支付了费用。所以,王某作为具有极大偶然性的中奖者自然无须为奖品单独付费。因此,商场对奖品承担的责任与对其他售出的商品承担的责任应是一样的。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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