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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2008-1-23  作者:易伦

  内容提要:本文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颁布实行后,就新法与旧法进行比较、以点带面、以小见大,从实际出发,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优化机构设置、加强执法监督管理进行剖析,并有针对性地从中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升管理水平与提高征管质量提供了切实可行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新税法依法治税优化人员机构设置所得税管理

  依法治税(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工作的基础和灵魂。因此,严格规范企业所得税执法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显得尤其重要。那么在新税法框架下,如何推进依法治税达到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目的呢?对此,笔者对企业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优化机构设置与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寻找解决问题对策两方面进行了肤浅的剖析。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的剖析

  历年来,由于中、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法)不仅人为地造成了中外资企业税负的不合理,而且严重地束缚着人们思想观念与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酿成了税务执法在税收征管与税收执法过程中的诸多弊端。

  (一)传统的人治观念严重束缚着企业所得税依法治税进程

  由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强、范围大、工作涉及面广、操作复杂,与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很难统一人们的行为规范;加上传统治税理念一时还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权大于法的人治观念仍有一定的市埸。在依法治税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思想认识问题: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长官意志”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问题,如:利用职权擅开减免税口子,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管理体制的制约和税收计划任务的左右,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扰,显得望而却步、裹足不前、不敢作为;从纳税人来看,由于内外资有别,外资企业有诸多的税收优惠,内资企业总觉得不公平、平等,心态不平衡,想方设法将内资改制为外资或通过关系不择手段改面换脸搞“假外资”,以骗取国家税收优惠,这样,给税务部门增加了执法与征管难度,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从税收执法者来看总是以管理者自处,缺乏征纳互动协作与配合、缺乏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如此等等严重地扰乱了我国初步建立起来的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严重地束缚着依法治税进程。

  (二)岗责不分要求不明导致企所税收执法过错无法追究

  有些地方由于没有建立完整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优化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管理或执行不力而造成岗责不分职责不明、人尽其用,发挥最佳效益作用(因机构设置不当用人机制不健全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中出现执法差错亦无法追究的现象时有出现。也因为岗责不清税收执法人员不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与自身岗位需要具备什么能力的问题,“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做错了怎么办”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彻底解决,也就无所谓工作“责任心”了。由于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一,不能很好地把握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法规关口,不但造成执法发生偏差让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使国家税收造成流失,同时造成工作中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弊端,严重地扭曲了税收执法人员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严重地削弱了税收执法刚性与法威。这样,由于税收执法过程中缺乏完整的事前事中的监督制约体系与事后监督及过错追究体系,造成在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收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着随意执法、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等行政违法、执法腐败问题,因监督机制尚不完善,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执法责任制难以显现其应有功能。如:近几年强调的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核实税基”就要求税务执法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业务知识、财务会计知识与熟练的操作技能,特别是要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法规娴熟于心,牢固掌握产品(销售)收入、各项扣除费用的准确计算与熟练的查帐技能、鉴别能力。

  (三)执法随意现象严重导致企所执法质量大打折扣

  因税收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与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准确地使用税收政策;或地方政府因区域经济利益或因财政包干税收收入量入为出与本位主义观念作崇等原因,便出现诸如个别税务干部法制意识弱,执法水平低而不顾税收政策规定为纳税人擅自乱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口子,有的因税为私、以权谋利执法犯法;也有因税务执法不严、税务审核把关不牢被投机纳税人钻了空子。如假外资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有的因税收执法不严而被纳税人钻了疏于管理的漏洞,如对所得税分享体制理解不透彻,而使个别新办、改制、扩建的企业所得税无人管理而形成征管“盲区”。同时,为了地方小团体利益,又不得不变着法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如违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的要求,擅自将2002年1月1日后的新办企业所得税纳入地税部门管理;有的为了地方财力税款入库时擅自改变入库预算级次;有的以招商引资为名大搞地方保护主义,有的甚至出台与上级税收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未严格履行执法程序超越权限办事。如此等等使执法行为发生严重偏差、扭曲变形。因而出现税收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问题屡见不鲜,致使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收执法质量大打折扣。

  (四)税务机关不能完全独立行使职权而使企所税收执法力度弱化

  建立健全的税务司法保障机制是确保税务刚性、发挥税法威力的前提条件。到目前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察、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公、检、法机关执行,严重地存在机构设置不合理,人员匹配不当,甚至于缺少一些至关重要的机构,如:司法保障机构等。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有的各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难以落实,同时,造成企业财会人员在“老板”的指使下变换法子偷逃及避税行为更加猖厥;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人员短缺、经费有限、精力不够、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执行难的现状难以克服;特别是设区所在地的区地税局不能设税务稽查分局,区地税局只有上户“三级巡查......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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