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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误存款到原公司职员帐户,公司能否以贪污罪起诉?

2007-10-30 来源:维尔法律顾问周刊第002期

    吾一好友,之前在一私人企业做,每天工作至深夜12点,没有得到加班费老板允诺的提成也没得到半分,公司也没有替他买任何保险。

    后他得重病,需住院治疗。平时工资太低,也没存钱,又没额医疗保险。即一时糊涂从公司里拿出了钱(让公司客户打钱至其帐号中),数额没有五千RMB。

    离开公司后一年,客户却又将一笔与前公司往来的货款(金额约四五万)打入这个帐号中(当事人完全不知情),他已答应前公司偿还这笔钱和之前从公司拿出的钱,但现在前公司欲以贪污之罪名起诉,

    请问能否立案?当事人应承担怎样的后果?如果前公司执意要将此事闹大的话,还可以以什么其他的罪名起诉或立案吗?

    现在吾友正积极与前公司沟通,但前公司似乎有意要将事情闹大,现在最好采取怎样的措施呢?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你的朋友的行为从主体上而言并未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条件.公司欲以贪污罪起诉,法院应该是不予立案的.你让你的朋友把先前的钱全部退还公司,与前公司好好协商一下,应该是很好解决的.

    如该公司不是国有企业,那么其行为不构成贪污而是涉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不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主管,经手管理或者管理本单位财物的,有一定身份的人才构成;

    二、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必须是不具备“从事公务”的人员。

    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犯罪才构成职务侵占罪。如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财产权,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公司、企业、其他单位数额较大的财物占为己有,而这种侵占行为是故意的。

    刑法第271条规定: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0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朋友侵占公司的财产属实,但是不到5000元,并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至于后来客户将其他的钱款打到该帐户,这里面就有疑点,一,该帐户是什么帐户,是否是个人帐户,如果是个人帐户为何客户将钱汇入该帐户?这一点是需要解释清楚的,因为侵占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如果不是故意的,该钱款不应当计入侵占的数额,但为何打入个人帐户而当事人又不知情呢?

    我只是分析,也不能完全说这种情况不可能,建议你的朋友还是主动退回钱款并和公司协商解决处理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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