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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外21个品牌定义的评析

2007-9-8 来源:原创 作者:刘伟雄
消费者——主观法的视角:它(品牌)就是我需要的(对象),并且要通过购买才能获得的(商品),有时是有形的(产品、服务),有时是有形和无形(象征意义)相结合的(商品)。 品牌学——道观法的视角:品牌是可以明确区分不同的出品人的,用于市场交换的,包含物质功能或同时兼具文化功能的“商品”——产品、服务、文化。

    对国内外21个品牌定义的评析
    草树先生-刘伟雄
    摘要:检验一个定义是否更为切近终极定义的有效方法是看它是否可以包容其它相关定义。因为,上层学术通常对下层学术具有包容性,而反之则不能。根据作者的分析来看,众多营销、广告等领域的大师、专家在对品牌的认识深度来看,都还只是处于幼稚园的水平啊。
    1、飞利浦-科特勒:
    美国营销学家Philip Kotler为品牌下的定义是:品牌就是一个名字、称谓、符号或设计,或是上述的总和,其目的是要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竞争者。--《品牌学》余明阳/主编 安徽省人民出版社 第1页
    草树先生评述:
    “品牌就是一个名字、称谓、符号或设计,或是上述的总和”,这不就是相当于说:品牌就是商标吗?因为商标就包括了名称、图形、色彩啊。
    “其目的是要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竞争者”,这表明飞利浦-科特勒先生是从商家的角度来看待品牌的意义的。现在的营销界所倡导的是“以顾客为中心”进步思想,这种看待品牌问题的视角显然已经是不合时宜的了。因为,就品牌的区别功能而言,它不仅仅可以区别不同的品牌出品者,而且更重要的是体现不同消费者群之间的内在和外在区别。就拿宝洁公司众多的子品牌为例,那难道是为了区别不同的竞争者吗?显然,宝洁公司是为了给不同的消费者群之间提供身份区别的途径或“工具”。
    
    2、Lynn B.Upshaw:
    Lynn B.Upshaw在谈及品牌特征的意义时说:"从更广的意义上说……品牌是消费者眼中的产品和服务的全部,也就是人们看到的各种因素集合起来形成的产品表现,包括销售策略、人性化的产品个性以及两者的结合等,或是全部有形或无形要素的自然参与,比如,品牌名称、标识、图案这些要素等。" --《品牌学》余明阳/主编 安徽省人民出版社 第3页
    草树先生评述:
    “品牌是消费者眼中的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显然,还包括文化。这是品牌内涵的三个组成结构。
    
    3、韩光军:
    韩光军等在《打造品牌》中认为品牌是指能够体现产品个性,将不同产品区别开来的特定名称、标志物、标志色、标志字以及标志性包装等的综合体……它是消费者记忆商品的工具,是有利于消费者回忆的媒介。--《品牌学》余明阳/主编 安徽省人民出版社 第2页
    草树先生评述:
    韩先生所下的这个定义比较于上面两个美国学者来说已经比较接近于品牌的本质了。因为它指明了品牌除了具有外在的识别功能之外还具有内在——即个性的识别功能。
    事实上,在品牌价值中,消费文化价值正是以一种文化现象——媒介、中介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不过,品牌文化的中介形式包括了所有可直接感知的一切象征形式,包括文字、色彩、图像、声音、味觉、触觉、事件等一切感官知觉信息,商标只是由出品商所制造出来的作为品牌的一切内涵的最后一个中介物而已。
    另外,品牌对于消费者来说有时候也不仅仅是一种记忆的“工具”。事实上,在商品市场发展到成熟阶段时,品牌的文化功能常常就是消费者追求的目的。譬如娱乐、审美、情感等品牌内、外在特征本身就能给消费者带来满足感,因此是非工具性的。
    
    4、王书卿:
    王书卿在其编译的《国际名牌策划与实例》中写道:"从最简单的角度来讲,品牌就是一个可依赖的,而且被消费者所确认的、新产品的标志。"--《品牌学》余明阳/主编 安徽省人民出版社 第2页
    草树先生评述:
    这个定义与其它大多数定义一样,只认识到了品牌的外在区别功能——商标功能。
    另外,从王先生的这本著作的名称来看,这本书所讨论的主体应该是品牌的外在“包装” 问题,而非品牌本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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