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品牌管理 > 品牌管理

与外资企业合资考虑自有品牌保护

2007-8-15  作者:盘和林
与外资企业合资考虑自有品牌保护 ,合资中普遍存在三大误区 ,签合同遇法律有规定的无须再约定

  国内知名法学学者乔新生教授建议浙江企业家:签合同遇法律有规定的无须再约定

  日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名师讲坛第一期在杭州正式开讲,由国内知名法学学者、知名评论学者乔新生教授讲授《现代契约制度建立》,同时还对近期一些事件从法制的角度进行了解析。近百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EMBA浙江班EMBA(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员以及浙江企业家参加,反响热烈。

  与外资企业合资考虑自有品牌保护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乔新生教授在谈到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与达能之间的这场纠纷时,建议浙江的企业家,在与外资企业合资时,中国企业必须考虑自有品牌的保护问题,防止合资企业长期亏损而导致商标易手,也防止外资企业通过增加持有股份,获得控股地位,从而完全控制商标权。在寻求外资合作伙伴时,中国企业除了注意外资企业的综合经济实力之外,还应当在合资协议中签订保护自有品牌的条款。譬如,可以通过品牌租赁的方式,将有形资产作价出资,但将无形资产特别是商标排除在外,通过签订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协议确保无形资产不断增值。

  乔新生教授说,中方企业为了扩大在合资企业所占份额,往往将无形资产评估之后作价出资,这样做看起来可以获得短期收益,但是却将辛苦培育起来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捆绑在合资企业上,一旦合资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者合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化,那么,中方企业将会失去自己的知名品牌或者驰名商标。

  合资中普遍存在三大误区

  乔新生教授认为,当今中国的企业在合资的过程中普遍存在三大误区:首先,只看到合资外方获得了巨大的收益,而没有看到合资之后自己得到了些什么。其次,在合资的过程中没有量力而行,而希望与世界上最强大的竞争者携手前进,由于缺乏足够的财力支撑,特别是由于倾囊而出,没有为合作失败留下退路,所以在合作的过程中经常会通过不适当的方式寻求自身的利益。最后,在与外方合作失败之后,没有寻找法律解决途径,而是诉诸于民族情感,或者通过制造舆论,希望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地位,但事实证明,在合资协议的约束之下,这些雕虫小技常常会作茧自缚。

  签合同遇法律有规定的无须再约定

  在企业的各种活动中,企业家常常会需要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乔新生提醒浙江企业家,如果遇到有法律中有规定的,在合同中千万不要再另外规定,这样是画蛇添足,甚至会把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乔教授用自己亲身经历的两件事情说明,有一家深圳公司与新加坡公司签订了一份酒店合作协议,新加坡方面发来的协议中包括一条“由于政治的原因等我方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我方无法施行合同,贵方需要赔偿我方损失。”,深圳酒店方面感觉风险很大。无独有偶,有一个武汉商人跟日本一企业签订合同时,日本方面也是在不可抗力前面增加了诸多条件,比如一些并非符合我国不可抗力的特征的一些事情,并提出了免责。乔新生教授说,遇到类似问题,只需要签订:“出现中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事件,可以免除双方责任”即可。凡是以后遇到在法律上有规定的合同条款,都是可以采用同样手法处理。


相关文章:
- 苏泊尔品牌的文化竞争力  2007-08-08
- 安全套进入品牌战国时代  2007-08-14
- 一个OEM家具企业在品牌路上的败局  2007-08-11
- 雇主品牌:社会转型时代的易碎品  2007-08-07
- 宜家的中国苦恼:降价还是做品牌?  2007-08-04
- 专卖店“休克”折射品牌代理两大困境  2007-08-09
- 做品牌:武力讨伐不如思想征服  2007-08-09
- 聪明老板打造品牌的两大法宝  2007-08-09
- 从跆拳道看品牌发展的段位和级别  2007-08-05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