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品牌管理 > 广告筹划

工商总局:查处公众人物以消费者名义做广告

2006-7-17 来源:市场报 作者:杨滨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严厉查处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行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行为;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等行为。

  国家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严禁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

  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对经营、发布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惩。对负有责任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说,建立广告监管公告制度,对于已经处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要通过公告进行曝光;对于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虚假违法广告,及时向社会发出警示。


相关文章:
- 消费者研究视野中的世界杯:世界杯营销,谁应是真正消费者?  2006-06-21
- 让消费者竞赛  2006-06-21
- 消费者洞察:赢得顾客心智资源  2006-05-19
- 文化营销时代之消费者利益  2006-05-17
- 口碑传播 引爆消费者心智的钥匙  2006-05-13
- 品牌营销:如何打动“80后”消费者?  2006-05-06
- 网络营销:让消费者做“老板”  2006-05-05
- 汽车营销:打动消费者的四种策略  2006-05-03
- 营销学毒品法则 让消费者主动认识产品  2006-05-02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