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权分立;二、现行公司法的困惑;三、三权分立思想的由来;四、三权分立在中国为什么如此狼狈不堪?;五、探寻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六,三权分立在中国需要创新
最近因专注于公司的管理,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公司的治理结构,因而又不得不回到久违了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论等先哲大师的思想中,从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到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再到公司治理和管理实践,反思中得到一个非常沉重和可怕的结论,也就是本文标题所述内容,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中国已经沦为思想的海洛因。
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三权分立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公司制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的确立是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该模式的形成是由现阶段公司治理的价值目标,产权基础所决定,在借鉴西方“三权分立”学说及西方公司治理模式的经验基础上确立的。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确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权力构造机制,充分体现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它来源于“三权分立”学说。所谓“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的制度。这一原则以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学说为基础。三权分立,是国家机关的分权形式,公司作为独立主体的商事组织,也存在内部权力如何配置,如何分权问题,我国《公司法》吸收了“三权分立”的思想,创设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
这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机关,分别行使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形成“三权分立——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虽然经过了西方国家近四百年的实践是行之有效的,但是一到了中国的土地上,立即就成了“皇帝的金扁担”了。
二、现行公司法的困惑
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经修改依然是旧瓶子装新酒,没有能从根本上改变“皇帝的新衣”和“法律木乃伊”格局,很难真正对公司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在实践中假公司、假股东、假董事长、假经理、假投资、假交易、假帐册、假财务报告、假盈利、假负债、假资产等等,比比皆是,一个公司除了工商局发的营业执照真的,其它都可以是假的,公司注册和上市的过程,往往就是造假的过程。
因为缺乏相应的自律机制,小而散、大而乱,是我国公司的基本现状和特点,这样的公司自身不能得到健康的发展,根本也不可能承担起富民强国的责任,对此不能不令人担忧和深思。
究其原因一方面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不足,另一方面过于迷信西方的法律制度,由于参与立法的法学家阶层大都缺乏社会实践,缺乏对社会实践和现实社会的了解,对公司自治机制设置不合理,炮制出来的规则往往与现实相去甚远。另一方面与国家对公司缺乏应有的监管,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处于一种放任自流和随心所欲的状态。
根本的原因还在于,中国的某些法学专家、学者对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痴迷几乎到了病态的地步,以对中国国情的无知与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迷信,对三权分立模式不假思索地暗渡陈仓,使公司法成为了“皇帝的新衣”和“法律木乃伊”。
因为痴迷和偏执,西方的三权分立思想,在中国面临着沦为中国社会思想海洛因的危险。
三、三权分立思想的由来
分权思想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他把政府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要素。至罗马时代,波利比奥斯(公元前200~前120)倡导“混合政府论”,认为罗马政体应为代表君主的执政官、代表贵族的元老院及代表民主的人民代表会议互相牵制和均衡。16世纪时,J.博丹提出司法独立的主张。
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在封建专制独裁统治下,皇帝或国王的权力至高无上,总揽立法、行政、司法大权。17世纪,英国发生资产阶级革命。1689年10月英王威廉接受了《权利法案》,1701年6月签署了《王位继承条例》。这两个法案确立了英国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君主立宪政体。洛克在已经存在的政治现实基础上,提出了立法权和执行权(行政权)的分立,并指出,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他讲的立法权和执行权分别指国会和英王。因此,洛克所谓的分权,就是分掉代表封建贵族的国王特权,把立法权、司法权一项项夺过来,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分权理论在政治上具有显著的进步意义。
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他在1748年出版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主张必须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他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根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部分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
三权分立学说作为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斗争的理论武器,曾经起到了进步的历史作用;这一学说提出的“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则必须对权力加以限制......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