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
目标
公司治理是不是要使企业赢利?这是在企业讨论现代法人治理时常常会碰到的责难。如果回答是,那么它就没有必要存在,因为
职业经理人的任务正致力于此;如果回答不是,那它同样没有必要存在,因为设立公司主要是为了赢利或者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能带来赢利的活动就没有在公司内部存在的必要。为了避开这种两难境地,必须避开这种问题本身所设置的“陷阱”。这种陷阱就是,在公司、企业中似乎只有效率、效益之类的唯一目标,没有公平、公正的价值指向。而恰恰正是后者出现的种种弊端,使得治理的任务突现出来。
从根本上说,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存在的内在要求是源于法人产权制度形成的新情况。公司法人制度与法人产权的形成,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发达商品
经济需要的一次产权
创新。在法人产权的形式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实现了最充分的分离,以最大可能的追求公司的效率与效益目标。在这种情况下,由职业经理人(以下称管理者)掌控
经营管理权,拥有能够独立支配、营运本公司资产为主要内容的权能是必要的,但需要强调的,这是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或控制。作为所有者,之所以肯把这种权能让渡出来,委托出去,当然是基于管理者既懂科学管理(会管理等)又能坚持正当管理(善意管理等)的假设,相信交给专门人才管理比自己直接掌控要好好多。
然而现实并不像所有者假定的那样,出现了诸多管理者“败德”的现象,管理者在对他人资产进行支配或控制,出现儿卖爷田不心痛、穷庙富方丈之类的情况,侵犯了所有者的利益,使相关利益主体不能公平的受偿或者分享企业赢利,治理问题于是才浮出水面。一般说来,管理者会不会管理应当有经济指标之类的客观依据,可以通过对管理者的选择或再选择来决定,既使出现亏损也是应当承担的风险,尚不能在管理者仍在职在位的情况下进行治理。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并不总是成比例增长的,当面临多种选择而又由管理者自主选择时,管理者作出对个人有利的选择并不困难,他完全可以在外人不知时牺牲整体利益,将个人利益内部化,这就存在着管理者是否在进行善意管理问题。这时仍然让相关利益主体把自己利益的损失当做市场风险承担显属不公平,管理者也没有理由拒绝委托者实施委托后的“横向干涉”,治理才显出它的必要性。如果说公司管理的价值指向是赢利性的话,那么公司治理的价值指向则是赢利的合法和赢利后分配的正当性。
但是历史不可能后退,两权分离的趋势不可逆转,所有者既然做出了这种无奈或者是明智的选择,也只能在既定的现代法人产权制度下进行治理,尤其是在承认管理者确有比自己更强的管理能力的前提下进行治理。那么剩下来的只能是对管理者的管理是否正当进行治理了,因为每个利益主体都有权利对此做出独立的判断。由此可见,治理的任务不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不是直接关注企业的赢利,那是实行两权分离后,交由管理者完成的任务,治理的任务是为了保证管理者管理的正当性,最大限度地遏制不正当管理。也就是说,公司治理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赢利,但它确有存在的必要,这是实践发展的逻辑。至少从我国企业现阶段发展水平来看,公司治理存在的意义就类似于在公司制中反腐倡廉,从源头上遏制不正当管理。
公司治理关注管理者管理的正当性,并不是纯粹的道德说教,而是从利益的获得和分配是否合乎游戏规则为现实依据的利益之争。当管理者通过管理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认定其为不正当管理,对其加以遏制难免要付出一定的
成本。这里所谓的游戏规则,当然要有一定的社会标准,但主要是由企业内部相关利益主体共同认定的标准为依据,当公司以股东为中心时,主要以股东的意志为主导,当公司风险的承担者扩大到其他相关主体时,则应当尊重更多主体的意愿。毫无疑问,它不能仅以管理者的个人或单方面的辩解为依据。同时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也就是说,管理者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管理,要看他是否通过或者企图通过职务行为获得看得见摸得着的不正当利益,不能以主观猜测和臆造为依据,那样可能会加大公司治理的成本,无助于企业的健康运行。
公司治理的直接目的虽然不是为了赢利,仍然与赢利有关。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制度应当提供能够规制管理者义务的机制,以防止他们滥用管理权,对不正当管理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从而确保他们为广义上的公司的最佳或最大利益服务。当公司得到了一定的利益回报的时候,在公司内部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使相关利益主体都能够合理分享公司赢利的好处,当然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增强
投资者信心,从而奠定
组织利益最大化的基础,增加企业赢利的新的机会。公司治理不主张杀鸡取蛋式的赢利,可以为了持续赢利而不惜牺牲眼前利益,做出必要的调整,甚至要“挥泪斩马谡”。但它并不是不关心赢利,其终极目标仍然是为了赢利,即在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上,步入可持续发展的健康轨道。假如它不具有自己特定的价值目标,不能以自己特殊的方式促进企业赢利的话,它就没有在企业独立存在的价值。
治理应当与管理实践同步前行
如同公司管理由具体的机构和自然人执行一样,公司治理也应当有自己的具体机构和代理人,否则对管理者的管理进行管理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在现行公司制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班子、监事会本身就是一种建立在现代产权基础上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但治理并没有形成独立人格。虽然我们也可以设想由这种“机......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