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贝马斯的对话伦理学观点
有关对话方面的思考,没有比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更著名的了。哈贝马斯试图通过构筑交往理性来挽救现代性以解除现代社会的合法化危机。关于交往理性与对话的学说是哈贝马斯哲学思想的精髓。哈氏的对话理论对于后现代社会以及后现代企业伦理的反思与构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事实上今天世界上的所有冲突,包括企业内部的冲突,都是缺乏对话机制的结果。要使对话成为避免冲突的有效形式,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对话机制,以此来遏制人们心中的非理性冲动。尽管哈氏的理论多少有点乌托邦色彩,但仍然是现实有效的。如果没有任何人呼吁交往理性与对话,那么这个世界就会更加不堪设想。因此,即便我们不同意哈氏对后现代性的看法,却并不等于说要排斥他的一切学说;反之,尽管哈氏拒绝使用后现代话语,他的交往理性与对话的理论却仍然具有典型的后现代性。哈贝马斯是20世纪的,也是21世纪的;是现代的,更是后现代的。面对复杂和冲突遍布的现实,人类别无选择。对话,是21世纪人类建设理性社会(包括理性企业)唯一的出路。
2、施特因曼、勒尔的对话伦理学观点
对话伦理学的基本特征
施特因曼和勒尔的研究结果表明,对话伦理学可以大致概括出如下特征:
第一,对话伦理学可以从程序上引导规范的发展,以便在实践中能够形成实质性规范或程序性规范。实质性规范是对话理解的结果,被用来规范某些孕育着冲突的领域。程序性规范则属于组织上的协调,它注重的是在实现对话原则的过程中,应该如何在某些背景下来发展实质性规范。如企业所设置的伦理委员会就属于程序性规范。
第二,对话伦理学力求寻找更好的理由,所以它又被称为理性伦理学。因此,在实践中确立实质性规范,不应靠纯粹的任意、延续的传统或超人的权威。对话伦理学总是不断地检验已有的、但已暴露出问题或将要出现问题的规范的适用性并推进对隐含着冲突的新的行为领域所必须的规范。
第三,对话伦理学要求对话各方在对话中达成合理理解。这必须建立和推行“一视同仁”的言论自由,杜绝“人微言轻”的传统悲剧的重演。在公司中,对话伦理学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让普通员工与首席执行官处于同一个位置上。
施特因曼和勒尔最后总结对话伦理学的基本特征为:它是形式的,是非独白式的,是非教条的。它之所以是形式的,在于作为程序性学说它并非首先着眼于内容,即它并不提供诸如“十诫”式的“成熟的解决方法”,而是让当事人必须自己去发现哪些规范在具体的冲突情景中有助于促成和平。对话伦理学是非独白式的,因为一种独白式的伦理学最多可能是偶然地促成和平,但它不能系统地增进和平,因为原则上谁也不能通过孤独的冥思苦想来确保某些规范得到大家认同。对话伦理学是非教条的,因为它不靠权威,而只是靠理性来实现其目标——以和平方式实现多元生活方式之间的可承受性。
理想型对话的局限性
一种规范性的对话伦理学总是带有理想主义成分,因此,必然存在着诸多局限性。这是我们在推行对话伦理学时必须正视的现实。施特因曼和勒尔认为,理想型对话在现实中主要存在以下局限性:
第一,时间上的限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为了尽快作出决定,以至不可能与相关者进行从容对话是非常普遍的现象。施特因曼和勒尔认为解决办法是设法通过虚拟对话来吸取相关者被预先推定的意见,并在必要的情况下事后向其作出解释,这样做才是合乎伦理的。
第二、事实上的限制。所谓事实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分工方面。施特因曼和勒尔指出,“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程度的不断提高,对达成共识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在需要协调的行为之间,其冲突的摩擦面会逐渐扩大。但与此同时,行为背景的复杂性程度也不断提高,以致不可能在方方面面都进行详尽的讨论,而是必须让行为人自主决定。”
施特因曼和勒尔所说的理想型对话的第三种局限性,是指空间上的限制。冲突范围的日益扩大,经济全球化的日趋明显,跨国公司机构的分散化,不同语言、不同文化之间的差异等,都使得对话伦理学面临空间上的限制。然而,以上这些限制并不能阻碍对话伦理学的推行。相反,由于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以及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对话伦理学越来越有条件突破空间上的限制。对话伦理学应该紧跟时代的步伐,开展多种多样的后现代对话形式:电子邮件、在线对话、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通过移动电话和手提电脑而实现的移动对话等,均可突破空间上的限制。
施特因曼和勒尔所说的理想型对话的第四种局限性,是指人员上的限制。这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无法使所有的相关者都参与到对话中来;第二,难以确定对话者是否和何时遵循对话的规则;第三,对话规则对参与者普遍要求过高。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参与者数量众多,如拥有数十万股东的大型股份公司,要想进行任何一次全体人员都参与......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