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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2003-4-16 来源:中国电子报 作者:信息产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信息产业部批准、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取得
    第四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五条培训。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过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培训时,需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一)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和业绩证明。
    第六条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培训结业证书者可申请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七条审批。考试合格后,填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表》(表式附后),经部资质管理办公室审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资格管理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实行登记制度。信息产业部负责登记管理,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登记。
    第九条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须在一年内向所在地方登记机构登记。经登记后方可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登记手续由聘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条申请登记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监理工程师工作;
    (四)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一条批准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中的登记栏内加盖登记专用印章,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变更工作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登记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向原登记机构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超过有效期60天不登记,原登记失效。重新登记时,除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须有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原聘用单位应当在60天内向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死亡或被宣告失踪;
    (二)受刑事处分;
    (三)受取消监理工程师资格处分;
    (四)被聘用单位解聘;
    (五)因其他原因已不适合做监理工作。
    注销登记后,由登记机构向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撤销登记、吊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处分:
    (一)未经登记,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
    (三)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四)因个人过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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