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期间受伤 两用人单位均需担责
2012/3/7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梁警予
张某原为甲厂工人,后因工厂效益不好,放了长假。后张某应聘于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受伤,导致伤残。乙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厂则认为张某不是在本厂工作受的伤,本厂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张某的工伤应由谁负责?
法律人士认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甲厂、乙公司都有义务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张某的工伤,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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