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密事项应注意哪些问题
2012/2/15 来源:中工网——《天津工人报》 作者:栾慧
问:我公司是一个生产型企业,我们生产的全部产品都取得国家专利。近期我们打算招用一名高级技术人员,由于在我们的生产环节中会涉及到我公司的商业机密,所以我们想跟这名高级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并且约定如果将来离开公司,在一定时间之内不能从事相关行业。请问签订保密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方面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答:据天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相关文章
- 2012-01-16BI趋势:自助BI SaaS的实时分析
- 2012-01-31保证数据连续 成功部署BI系统
- 2012-02-05值得关注企业的BI未来新趋势
- 2012-02-07市场上操作型BI的“实时”性能
- 2012-02-08中国国内商业智能的实施建议
- 2012-02-08浅析移动商务智能获得成功的经验
- 2012-02-14如何实施商务智能(BI)系统
- 2011-12-06商业智能技术系统应用的失落
- 2011-12-06商业智能系统应用的策略选择
- 2011-12-08应用商业智能技术系统成功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