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兼职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2011/9/25 来源:山东工人报 作者:高原
2002年,李某大学毕业后,即应聘到某科技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由于工作比较轻松,2009年,李某经熟人介绍,到某汽修厂干兼职会计。虽然只是每个周六去汽修厂工作一天,但凭着从事了7年会计的工作经验,李某的工作令汽修厂老板十分满意。今年5月,汽修厂老板突然提出与李某解除兼职合同,李某同意,但提出自己在这里已工作了2年多,汽修厂应按工作年限支付自己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汽修厂老板不同意,李某于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问明原因后,劝说他放弃了申诉请求。
评析: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动关系,具有双重性。解除兼职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根据有关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兼职工作过程并不影响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的话,绝不会、也不允许其扣除职工兼职期间的工作年限。因此,职工的该类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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