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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试用是否等同试用期

2008-5-3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魏浩征

  「问题」

  我单位对于新进人员按法律规定执行试用期,对于劳动合同期间调换岗位还规定了一个岗位试用期限。然而,目前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同一个劳动者不能有两次试用期。我们单位这种规定是不是违法了?我们单位应如何应对?

  「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表述,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从贵公司的情况来看,只要处理得当,“岗位试用期限”被认定为“试用期”的情形还是可以避免的。

  具体的做法为:在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前几个月,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变更内容为工作岗位,并告知为调岗测评,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若员工在随后的几个月内,能胜任其新的工作岗位,则续签劳动合同时,可将新的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中工作岗位的内容。若经过几个月的测评,发现该员工并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则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保持其原来的工作岗位不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要避免出现员工不能胜任新的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岗位试用期就变成劳动合同试用期了,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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