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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谈“规避法律”

2008-5-29 

近期,围绕着企业及《新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其中涉及最多的一个词,是规避法律。本人不是法律专家,不太懂法,无法从法理的角度研究。在此,谈点想法。

  

    法律与规定是否可以规避?完全可以,也完全不可规避。

后者如今年“半夜鸡叫”的“5.30”,你规避得了吗?除非你有“深喉”,事先听到了消息,但有多少人能有这种资源?

法律可以规避,处于立法者的意愿。

立法机构将法律实施时间,滞后于批准与公布时间,其间的时间差,就是赋予法律客体的一个规避时间。至于法律客体做不做规避,不是立法者的事。市法律规范客体的自由裁量。

规避无善恶之分。

如果,政府宣布明天全民戒烟,否则重罚。那我今天晚上,在大街上或家里,猛劲地抽一晚上,是善,还是恶?

规避是否出于恶意,甚至挑战法律的所谓尊严?其实没有那么严重。

比如,北京实行汽车单双号出行的规定。那些不愿坐公交或骑自行车,并且财富有足够的人,完全可以买两辆汽车,一单号,一双号;我们能说什么?法律再规定,周一,开尾数是一,周二开尾数是二,以此类推。人家可以卖七辆车,只要保证每辆车车牌的尾数不一样,就行。除非法律禁止所有车辆上街。

规避无善恶之分。

规避的原因是有规避的时间。

规避的前提是法律还有漏洞。

规避是基于自由裁量的选择。

规避是趋利避害的理智决策。

规避的条件是有规避的力量。

规避是对将施行法律的敬畏。

媒体报道后,突然冒出那么多劳动法专家,高谈阔论,激扬文字,义愤填膺,口诛笔伐。

    对于一些所谓专家的言论实在不敢恭维。

    不知这些专家早干什么去了?

为什么不做应对性的研究?

    为什么早做调查研究?

    为什么个个都是事后诸葛亮

    为什么只能根据媒体的一些报道,作出片面的武断的结论?

    看来“书生误国”,“百无一用是书生”,“秀才造反,十年不成”,“理论是灰色”等论断,还真有些道理!

    看来当年秦始皇坑儒,还真有些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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