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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不出具证明要担责

2008-4-22 来源:劳动午报 作者:闵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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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小姐是某文化公司的员工,今年2月,她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公司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同意,但却不及时给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她在应聘其他公司工作时受到怀疑,对方提出必须出具相应的证明才能考虑聘用她。周小姐想问,因为原公司迟迟不给她开具终止合同的证明并办理相应的手续而耽误了上班时间,自己能否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解读:

  根据《劳动合法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终止。

  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上述条文的规定,如果该用人单位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周小姐可以到该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情况属实的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可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在以往的操作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处理与劳动者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不规范,或者故意刁难劳动者不开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不转移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今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效打击了用人单位的这些违法行为,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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