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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广告也得说到做到

2008-4-9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王勋蓝云

  用人单位须遵守招工简章中所做的承诺,招聘广告也得“说到做到”。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本月起开始施行。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该办法是我省率先在全国专门就企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等程序性问题颁布的首个规范性文件。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表示,与《劳动合同法》相比,办法有四个亮点。

  招工简章视为第一次要约

  摘要:劳动合同订立前,用人单位招工简章是劳动合同订立前第一次要约,签订合同时是第二次要约。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第一次要约所做承诺,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点评:有些用人单位招工时,为吸引劳动者,有意在招工简章中忽悠劳动者,发布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比如允诺给予优厚的劳动报酬、可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可参加社保等,一旦劳动者进入企业,便采取种种手段拒绝兑现承诺,这条便是针对此类“老赖”行为的有效“撒手锏”。

  要为劳动者建立个人档案

  摘要: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应填写“职工录用登记表”,在招收新职工后一个月内,应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资料。

  点评:近年来,实行企业自主用工之后,不少企业忽视职工档案管理,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正常流动等带来诸多不便。这一规定既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双方权益,又为劳动保障部门处置劳动纠纷提供有效依据。

  签订或解除合同要签收

  摘要: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一份给劳动者,并由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建立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对已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至少应保存两年。

  点评:建立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签收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部分企业劳动合同流于形式的问题。比如,有的企业将劳动合同锁在企业的抽屉里,发生纠纷时,劳动者无法拿到劳动合同出示证据,有的企业不与职工协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告知劳动者。

  破产企业也可界定合同终止日

  摘要:用人单位被法定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则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日、吊销营业执照日、责令关闭撤销日或提前解散决定日即为劳动合同终止日。劳动合同终止日超过3个月职工还未能办妥解除劳动关系或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由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重新决定安置截止日期。

  点评:这条规定将有效保护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的等此类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用人单位有意拖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与此同时,《办法》还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具体时限,如: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一方应提前20天向另一方提出协商要求;若用人单位有延续劳动合同关系意愿,应提前15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劳动者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作出答复。

  据悉,本办法也适用于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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