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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辞退有经济补偿?

2008-4-3 来源:北京劳动法律网 作者:刘昊斌

  辞退分为四种。

  第一、双方协商一致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如果这种解除的意向,是由单位首先提出来的话,则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单位在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的时间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此种辞退的性质称为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辞退是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对这种辞退的要求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符合法律要求的裁员,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员的法律条件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员工严重违纪或者重大失职并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可以辞退,此种权利称之为即时辞退权。法律的要求体现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这种辞退如果成立的话,是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除以以上四种分类之外,在实践中,辞退又产生出很多种变种。

  第一种方式为诱骗员工辞职。

  即单位在想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又不想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时,通过诱骗的方式,刺激员工的情绪,诱骗员工自己辞职;或者直接骗取员工递交辞职信。理论上讲,这种辞职是在公司欺骗的情况下形成的,是无效的,但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出于证据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一旦局面形成,员工很难证明是被诱骗的,所以目前一般是不判决公司对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方式为以严重违纪为借口行违法辞退,突出体现在对待孕产期女职工身上。

  有些企业在女职工怀孕时,寻找女职工的多方过失,并进而以严重违纪为由,对孕期女职工进行辞退。这种做法令人不齿。目前司法实践中,出于公平性的考虑,一般情况下,公司胜诉的机率很低,员工受保护程度较高。

  第三种方式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辞退。这种辞退与劳动合同被辞退没有太多的区别。

  所以从员工的角度来出发,如果你遇到了辞退,就要看清单位对你的辞退属于哪一种方式的辞退,在此基础上,看清你是否有权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可以要求,则再考虑需要搜集哪些证据,经济补偿到底是多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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