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其中第四条对规章制度的通过做出了规定,具体落实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循如下程序: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公布前必需开两次会议,制定程序方可认定有效,具体解释如下:
第一次会议:
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工会讨论不予认可);
需要完整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方有效。
第二次会议:
公司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最终方案(即需要公司代表、工会或职工代表双方均出席);
需要完整的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字确认,方有效。
说明:
工会及成员的产生应当符合工会法的相关程序,方有效。
职工代表的选举应当符合选举职工代表的相关条例,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