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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别忘签劳动合同

2008-3-20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作者:马汉青

  大学生求职高峰已到,各种招聘会上又见“储备干部”、“试用期满签合同”等满天飞。今早,记者就大学生面试、签订合同等热点采访了广州权威的劳动专家。

  “目前招聘会上常见所谓‘储备干部’、‘月薪面议’等,并不规范。”市人力资源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宝颖表示,按照今年实施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这种告知是招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能等大学生问起来才告知。”张宝颖表示,“储备干部”的称呼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一种人力资源规划,并非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同时,打出“月薪面议”,假如当场与面试的大学生讲清楚薪酬待遇还可以,如果是收下简历以后再谈,也不妥当。

  据介绍,为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保障求职者合法权益,广州市公益性的人力资源市场已经明确不准使用“储备干部”、“月薪面议”等提法。

  在近期一些招聘会上,还有人认为“企业在试用期满三个月后就要和学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谢迎建表示,这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之内,试用期的长短根据合同期限长短可以不同,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签订合同后不能再延长。谢迎建提醒:“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招“储备干部”,大学生如何签合同?谢迎建认为,“储备干部”确不能说违法,甚至还有鼓励大学生从基层做起的作用,但从签订劳动合同角度,如果只约定“储备干部”,由于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确,则有可能产生劳动纠纷。因为,签合同时最好是明确约定具体岗位,或者对储备人才,既约定目标岗位,也约定前一两年要先从一线岗位做起等内容,以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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