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女士询问:我是长沙某医院的合同制员工,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前几个月发现自己怀孕了,合同到期后单位立即与我终止了劳动关系。我找到该医院的相关负责同志要求给予特殊照顾,得到的答复是,既然合同已经到期,那么不管职工处于什么样的状况都与用人单位无关了。
答复: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贺女士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怀孕,与该医院的劳动合同就理所应当地被延续至哺乳期期满为止。医院单方面认定劳动合同已经终止的行为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