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一个2008年频频出现在中国各大媒体专题报道栏目中的醒目标题。自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劳动合同法》以来,社会各界对于该问题的关注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预期。该法虽然在2008年1月1日已全面实施,但由此引发的社会探讨、争议乃至论战却从未停歇,直至正在召开的“两会”期间,劳动合同法都始终是代表们谈论的焦点。
回顾这段时间,人们听到了对于劳动合同法截然不同的两种声音:支持和反对。以政府官员、广大被雇佣者为代表的支持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有利于维护被雇佣者,尤其是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自身权益,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同时也引用了广义的社会成本概念来考察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大量企业主及部分经济学家则旗帜鲜明地站在了反对者的立场上,他们的理由是现阶段推出该法过于仓促,没有考虑中国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实情,带来的失业等问题甚至会影响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最终使社会不和谐。
纵观双方论点,笔者认为争论的关键所在无非在于这样一个问题“这部劳动合同法是否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由此衍生的下一问题则是“怎样的法律能使社会和谐,是维持现状还是另有所为?”这是问题的焦点。
从支持者的角度来说,推崇该法的理由显然有着充分的理由。首先,从法理角度来讲,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无疑代表了构建完善法制体系的发展方向,具体而言是对形成一个规范劳动力市场的促进和完善,是劳动力维权和保护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再者,我国目前存在较多社会问题,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就是其中之一,而劳动合同法一个直接的着眼点就是农民工利益,提高的是农民工的话语权。正如某位专家所言,该法的出台是充分考虑和体现了当前的社会实际的!
但笔者这里不免有一个疑问,劳动合同法是否在当今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体制尚不完善,社会问题日益凸现的转轨时期承担了过多其本身所不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正如2006年社会各界对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部分费用扣除标准的热切期望一样,今天的社会和谐实现仅仅凭这部劳动合同法是否过于单薄?是否有些不堪重负?至少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应该深思,劳动合同法固然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的实现;但也绝不是万能药,将社会和谐的大任仅仅寄托于劳动合同法之上的观点也是不可取的。
另一方面,站在反对者的立场。联系现实国情,现阶段推出劳动合同法的一个主要影响,就是增强了被雇佣者的话语权,进而一定程度上提高劳动力成本。这对习惯于自上而下领导的我国企业,尤其是目前尚处于夹缝中生存的我国中小企业必然会带来严重的冲击。而若再考虑到推动近30年我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人口红利——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加工贸易——出口拉动——粗放型增长。若以此为逻辑,某些经济学家所担心的“劳资双方关系紧张,失业率上升,经济增长停滞,导致社会不和谐”等提法也绝非危言耸听。在此,笔者同样认同劳动合同法推出会在短期内给企业用工成本以及短期社会就业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的推出的确会给现存的企业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增长方式带来“一定的变化”,是对“现有”状态的一种冲击。换而言之,反对者的立场是“维持现有状态,保持稳定增长,促进社会和谐”。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现有状态是否能保持经济继续稳定增长?上文提到的“人口红利、劳动力低成本优势、加工贸易、出口拉动”还能让中国经济继续创造过去30年的神话吗?伴随着全球产业链的转移和国家人力资本水平的普遍提高,上述我国长期依赖的经济增长方式已到了不得不变的紧要关口。近几年来,国家贸易形势的恶化,尤其是针对中国反倾销政策、针对中国产品的“苛刻”检验政策的日趋盛行已早不是经济学家们忧国忧民的预测,而是的的确确发生的可怕现实。由此再体会中央“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居民消费需求”的政策用意相信也绝不仅仅再是口头上的标语,毕竟,维持现状意味着优势的渐渐丧失。进一步说,否定劳动合同法虽然可以“维持现有状态”,但从经济上说也至少不可能达到“保持稳定增长,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综上不难看出,无论是上述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解读都存在一定误区。而人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空前关注及相互间激烈的观点交锋本身反映出的问题也绝非该法本身,而是清晰的折射出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从争辩者双方的视角而言,劳动合同法必须推行。正如支持者的言论,社会和谐理应放在迫切位置,劳动合同法应当坚决落实,而且还要同时出台一系列配套法律或是政策,从多方面而不是一个法律个体的角度去保障社会和谐的实现。而对于反对者而言,劳动合同法更是需要及时推出,一个最核心的问题即是:企业需要发展,经济需要转型。规范的法制体系不是太多、太早,而是太少!太晚!正是长期以来对公平法制条件下市场经济发展的忽视,让中国的企业将扭曲劳动力供给成了习惯,让中国经济在法制失位和滞后下的增长成了习惯,让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内涵演变成标语成了习惯。保障工人权益和企业发展矛盾吗?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正是会在法制方面构建一整套规范公平的制度,以此促进经济“最富效率”的增长。
诚然,当前的劳动合同法在具体条款上固然存在某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但其真正意义绝不仅仅在于对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的重新“规范”,而是为构建我国健康法制体系,促进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乃至实现长远的社会和谐目标“提前”吹响了冲锋号。没有劳动合同法,或许在其他领域类似的改革也会产生,但这部直面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问题的新法律无疑大大缩短了原来的时间,某种意义上说是我国社会迈向法制体制下市场经济时代的一个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