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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企业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2008-2-27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简正德

  简律师:我于2002年1月进入广州市某医药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月11日至2008年1月12日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5日,单位通知我,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月12日向我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退工单。我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6年,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对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    李小边

  根据《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在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由于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但用人单位首先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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