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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借期间的养老保险由谁缴?

2008-2-22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吴红军李进春

  问:我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设计人员。去年某企业需要改造旧厂房,我被借调到该企业一年,负责新厂房的设计规划和建设监理工作。在外借的一年中,建筑公司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公司认为我为别的企业工作一年,应由该企业缴纳。请问,我被外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应由谁缴纳?(小王)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外借人员在被借用期间仍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以上规定,你所在的建筑公司应该为你缴纳你在外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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