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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时限 超过一年难维权

2008-2-20 来源:水母网-烟台晚报 作者:张得玲

  某企业职工小王去年1月在一私营企业打工时不慎将手指挤伤。近日,企业不用小王了。小王想申请认定工伤。可惜由于工伤认定时限已过,小王已难维权。昨天,劳动保障部门发布提醒,劳动者认定工伤有时限。

  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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