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猎头公司到一家民营公司工作,岗位为人力资源总监。公司同张某签订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有如下条款明显违法:1、没有书面明确工资标准(由张某同老总口头明确);2、无劳动时间条款(因工作需要,如需加班,必需加班);3、劳动保险补偿无明确规定;4、辞退员工无补偿。
张某岗位为人力资源总监,对于此劳动合同中的违法条款很清楚,并努力在工作中不断完善,但工作中双方理念的差异,以及工作中公司及老总许多不诚信,导致张某工作很被动。张某在工作期间,曾外派至外地工作,时间长达三个多月。外派期间,公司将人力资源部工作交由其他人负责。张某回公司后,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公司主要负责人逼张某离职,并要求张某个人出具辞职文书。
张某考虑“退一步,海阔天空”,亦不想在不诚信的公司工作,故原则口头同意辞职,但需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按时发放(工作期间,工资均未按时发放工资)。但张某离职后,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发放张某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在此情况下:张某如何用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基本利益?
张某认为可索要的补偿有:1、最后一个月的全部工资;2、一个月的工资补偿;3、三个月未休假应有适当补偿(标准可为折算未休天数);4、企业应负担的张某个人社会保险(公司保险基数均比员工实有工资低,仅按当地最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