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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宝?

2007-12-6 来源:荆楚网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华为将7000名员工全部解聘然后再上岗引起轩然大波。其后,根据四川在线的消息,国内某大型上市公司,在四川公司内,将代办员全部解聘,并且将相关人员的劳务关系转到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据网民透露,该公司就是中国银行四川分行,网民疾呼“保护员工的《劳动合同法》一板子打在了员工身上”。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从而给劳务派遣一个正当的身份,而在另一方面,国内网民和专家呼吁的“同工同酬”成为泡影。

  网民质疑劳动派遣制的几个问题:一是规避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因为与劳务公司存在着人事关系,劳务公司可以很轻易地解决被派遣单位人员进出方便的需求,另一方面对解聘员工大开方便之门;二是劳务派遣公司占了员工的利益,因为派遣公司存在着对员工报酬的提成;三是因为劳务派遣的原因,不能与用人单位正式工形成“同工同酬”的福利待遇。

  网民的担忧不无道理。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的时候,专家学者都称“该法律向员工一边倒”,而从另外一方面来说,该法律却为用工单位大开方便之门,在这里最明显的就是劳务派遣制度。

  比如武昌某行政职能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对于合同工全部采用劳务派遣制度,这些派遣的员工每月工资仅七百元,干的是最苦最累的一线活,而相应的是该单位的正式员工每月收入在四千元以上,还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中行四川分行的行为,无疑是一个样板,因为在新法还没有实施的时候,解聘员工并不受新法限制,而在新法生效的时候,类似于中行的行为早已规避完毕,从中利益受损的员工打掉牙只能往肚子里吞。笔者致电武汉的一家劳务公司,在新法实施前这家公司的业务大幅增长,从中可见一斑。

  因此,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效应,在实施前可能会导致大批企业的裁员风波,劳务派遣公司生意兴隆,说不定某一天,中国上亿的职工中,几千万都被劳务公司聘用了,他们将成为全国甚至全球最大的用工单位。而员工则寄生于某单位,该单位的一切与他无关,甚至连个工号牌也没有。

  在各媒体大加宣传劳动合同法的同时,正好也“提醒”了那些试图规避法律的用工单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法一板子打在职工身上,也就毫不奇怪了。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条例中,派遣制度可能会成为劳动合同法的“杀手锏”,带给劳动者的只是负面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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