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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被辞退能否索经济补偿

2007-11-28 来源:上海法治报

  王先生是一家外资企业的人事主管。最近,他受单位委托,招聘了一名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该工程师工作两个月后,单位因不满意想辞退这名工程师,王先生不知道,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需要,则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坐堂律师: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意光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伪造、提供的身份证明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2008年1月1日即将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比如经济补偿金,目前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经济补偿金是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六个月以下的则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如果单位目前解雇该员工,由于他工作未满半年,所以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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