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职业发展 > 劳动法案

竞业禁止强调公平 新规仍有三大争议

2007-11-28 来源:理财周刊

  职场跳槽成风,但对于许多企业的高级员工尤其是掌握有核心技术和机密的人员来说,跳槽往往只能心动而不敢轻易行动。原因何在?职场上通行的竞业禁止规则仿佛一副“镣铐”,让他们行动不便。

  竞业禁止条款是用人单位用来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将于明年年初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与现行规定相比,主要变化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规定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由三年变为了两年;其次是明确了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最后是明确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

  当然,由于《劳动合同法》并未对一些细节问题做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对于现实中现存的一些矛盾还无法找到很好的解决方案,这对于职场人士来说,在日后签订此类协议时,需格外小心。

  限制期限不超过两年

  一位杭州读者张先生向记者咨询道,竞业禁止的年限到底为多长?这位读者是一个金属粉末加工方面的技术人员,曾与当地一家企业签订了5年的竞业禁止协议,离开这家公司之后他去国外工作了近4年时间,近日又回到杭州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原公司认为他没有履行协议,要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位读者表示,自己就是一个靠技术吃饭的普通工人,如果不让他从事这方面的工作,等于是砸了他的饭碗。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许海波律师表示,张先生与原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对他已失去约束力。因为根据相关规定,竞业禁止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而《劳动合同法》又将期限再次缩短为两年。

  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而《劳动合同法》二十四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禁止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补偿标准双方平等约定

  “对于补充标准的约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这相对现行的做法来说,有了很大的改善。”许海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据了解,此前签订竞业禁止条款时,公司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在制定协议条款时,很容易从自身角度出发,因而造成员工在此方面毫无平等可言,以至于竞业禁止协议常常被人诟病,甚至被人称之为披着合法外衣的霸王条款。

  许海波举例说,有些竞业禁止协议中往往会这样规定,假定某位员工月工资只有2500元,被要求在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得再经营与原单位相同或部分相同的业务,不得在与原单位经营范围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单位任职。如违约,可能会支付巨额的违约金如100万元,还应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而于此同时,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还特意说明日常工资中就包含竞业禁止的经济补偿,不再给员工经济补偿。“这些做法显然与法律背道而驰,获得补偿和竞业禁止是相对应的。”他如此表示。

  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More↓↓↓

相关文章:
- 规避新法,劳动侵权怪招迭出  2007-11-28
- 《劳动合同法》实施 六大措施做足准备  2007-11-28
- 孙琮钦:高效团队的十大黄金法则  2007-11-27
- 用人单位如何通过行使知情权防范法律风险?  2007-11-26
- 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权利  2007-11-27
- 《劳动合同法》≠搞死企业  2007-11-26
- 专家讲解合法劳动合同必备要素  2007-11-26
- 从“违法心态”看劳动执法  2007-11-26
- 劳动合同法的违法成本究竟有多高  2007-11-26
 本月热点
本周热点
 
发布商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