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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最高付1倍赔偿金

2007-10-29 来源:齐鲁晚报

  新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6日,国家劳动保障部劳科所副所长莫荣研究员、劳动工资研究所综合室副主任刘军胜研究员,在济南对新法进行解释时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要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刘军胜研究员在报告中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要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用工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

  莫荣研究员强调,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是《劳动合同法》一面鲜明的旗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进行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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