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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出差受伤属于工伤

2007-10-17 来源:劳动报 作者:忻意

  装卸工李某在出差途中被砸伤,后被虹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却认为李某受伤是他人侵害所致,不构成工伤,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劳动局工伤认定。昨天,虹口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李某是上海仕辰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名装卸工。去年9月,他随公司的车去昆山拉玻璃,途经昆山花桥时误入一个工地。忽然“砰”的一声,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李某以为有东西砸在车上,便把头伸出窗外察看。没想到一块砖头飞了过来,正好砸到李某的左侧眼部上额。经医院诊断,李某左额骨骨折,左视神经损伤。后在司法部门的主持下,李某与工地方面达成和解,获得赔偿9万余元。

  今年2月,李某向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该局作出工伤认定。但建材公司认为,李某受伤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他的工作内容是装卸玻璃,而他受伤时并没有在装卸玻璃,因此不属于工伤。此外,李某的伤害是他人侵害所致,且已获得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而劳动局则认为,李某跟车运输玻璃是完成整个工作的必经过程,属工作范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材公司对工伤的理解过于狭隘,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同时,与案外人的民事和解并不影响本案中工伤的认定。因此,法院作出了维持劳动局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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