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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2007-10-13 来源:新浪体育

  近期某法律网与几家高尔夫球会的高层管理人士进行了座谈,发现人力资源的管理也是高尔夫行业较为关注的问题,其中挖墙角、不辞而别、无故解雇、拖欠薪金等问题是大家关注较多的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与引导。

  问题一:挖墙脚法律问题:

  该问题主要涉及竞业禁止法律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因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样做,首先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害,使得用人单位能保持竞争力;第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当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愿意支付更多的薪水来争取那些有价值的劳动者的时候,用人单位也可能会为争取人才而提供更好的待遇,从而不能独占劳动力市场,这无形中能使劳动者获得较好的待遇;第三,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身上的投资得到回报保证,而有信心在劳动者身上继续进行人才的投资,以激发其创造力;第四,还可以防止随意跳槽、恶性“挖墙脚”等行为。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因竞业禁止而产生的纠纷呈逐年增多的趋势,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该种类型的纠纷呈上升趋势。高尔夫球会中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中也不可避免的遇到这一问题。劳动者一方往往否定竞业禁止契约的效力,而用人单位则大多竭力维护竞业禁止合同的效力,认为劳动者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立场截然相反。因此,在理论上正确认识竞业禁止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明确竞业禁止契约的效力,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利益的平衡,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是指劳动者(尤其是企业高层员工)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兼职于竞争企业或兼营竞争性业务,在其离职后的特定时期和地区内也不得从业于竞争企业或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禁止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通过对劳动者一方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的限制,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不会随着劳动者的流动而流向竞争性企业的目的,以维护企业的经营利益,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因此从主体上讲,竞业禁止的对象应该是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通常指企业的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市场计划与营销人员等,而不是普通劳动者,更不能是全体劳动者。

  竞业禁止依表现形式可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法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即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特定身份的人设定的竞业禁止方面的义务,如:公司的董事、经理,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约定的竞业禁止表现为劳动合同、保密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或单独签订的竞业禁止契约。

  二、法定竞业禁止

  在法定竞业禁止中,主体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多为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

  1、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一章中,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且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我国《合伙企业法》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1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本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5、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以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必须遵守。

  6、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有关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第102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劳动法的规定是竞业禁止契约得以订立的法源依据。在其他法规、部门规章中也散见关于约定竞业禁止的立法。

  7、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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