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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休不能代替国庆加班工资 多数员工选择沉默

2007-10-9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李柯夫

  十一长假结束了,有劳动者反映,单位对假期加班没有全额支付加班费,而是以节后补休等方式代替。对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指出,在10月1日至3日这3天法定假日里,采用事后调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资,这是不合法的。

  按《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规定,国庆7天长假中,10月1日至3日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向在此期间加班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并且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

  10月4日至7日为劳动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有关负责人表示,每逢长假放假前,关于节假日加班费的咨询电话非常多,但节后的相关投诉却很少。拖欠加班费的现象在服务行业较为明显,但绝大多数受害员工担心被解雇,在“饭碗”与“加班费”之间,大多选择沉默。

  这位负责人提醒,如果节日加班工资被克扣,可立即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对有关单位依法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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