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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必须有社会保险内容

2007-8-9 来源:人民网

  对于劳动者上保险问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郑功成表示,给劳动者上保险是一项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国家比较特殊的就是社会保险的法制比较滞后,但是也不是无可依,立足法规性质的东西还是有所规范的。所以我们在《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就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有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但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社会保险发出来以后,这里面有没有注明并不重要,就是你不再有这个义务,也不损害其他的权利,所以这个合同里只不过是强调劳动合同法必须具备这个内容,这是一点。

  第二,将来如果社会保险通过以后,估计那时将成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但是现在也不见得无法和议,《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该有劳动保险。

  第三,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这个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机构,应该向它举报,作为行政的监督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出面。所以举报、反馈、监察,应该维护。当然还有一个途径,就是《劳动合同法》里面也规定了,工会帮助劳动者维护他们的权益。通过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工会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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