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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维迎回应邹恒甫被辞事件: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2007-6-1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季谭

  “邹恒甫被辞”事件的另一主角,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对此事发表意见称:“这件事情清者自清、浊者自浊,是非曲直很明了。”

  《第一财经日报》昨日从可靠渠道获知,张维迎表示他不会站出来公开解释。

  邹恒甫此前在公开信中称,自2001年起,其在北大完成课程改造任务后,先后到浙江大学、武汉大学从事教学工作。

  这些行为遂成为张维迎指他过去几年他很少到校上课,未承担教职员工责任并违反了光华管理学院制度。

  “在开除我教授职务之前,维迎并没有通知我违反了光华管理学院的规定,不许我在其他学校免费办教育事业。”邹恒甫称。

  也有消息称,张维迎此前曾多次就邹在其他单位供职一事到邹家劝诫。

  经查,北大光华于2002年10月7日出台的《关于教师在院外兼职、兼课的规定》表明,教师不得从事“其他学校院长、兼职博导及其他实职性职务”;并不能在“其他院校或培训机构的MBA、EMBA等类型课程教学”做兼职工作。

  记者另外查证2004年3月2日《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关于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若干规定》说,教师任现职期间,应“系统讲授两种以上不同课程,每学年平均讲授三门以上课程”;并规定科研方面应:“作为主要作者有八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等。

  一位北大光华金融系2002级硕士向本报表示:“不管(邹)这个人是不是有才华,关键要看其对聘任他的学校贡献如何。以学校名义发表论文是衡量其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如果以光华教授名义发表论文很少,被开除就是必然了。”

  有内部人士提供佐证说:“邹恒甫并未以光华教授名义在海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论文。”

  不过上述说法,至本报截稿前未得到邹恒甫本人证实。

  另一位1996级光华学生告诉本报:“如从聘任程序上讲,应看当时怎样签订的合同。只要符合合同程序,开除没有什么大不了。”

  有知情人士认为,邹恒甫被解聘一事属普通劳资聘用关系事件,如果邹觉得院方处理不当,就应提交相应合同约定职责的证据。

  目前,北大光华未公开邹恒甫与光华签订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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