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三审终于结束。从初稿、一审到二审再到4月24~27日的三审,两年来,这部共和国成立以来,第十三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的草案已经吸引了足够多的眼球。从草案起草小组内部成员的唇枪舌剑到众多企业的质疑;从外国商会厚达42页的建议书到一个月内就公开征集到的19万条意见,从剪不断理还乱的劳动官司到“工资门”掀起的风波,围绕着《劳动合同法》的争论似乎一刻都没有停止过。
受到如此礼遇自有其原因所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力市场日渐活跃,劳动形式日趋多样化,灵活就业规模已经占城镇人口的20%~41%.劳动者面临着劳动强度、劳动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等诸多难题。面对如此情景,13年前出台的《劳动法》逐渐无能为力。如何把劳资关系规范化的确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劳资矛盾逐渐成为主要矛盾,同时现行法律存在空白地带,另一方面劳动者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企业力量日趋强大、外资公关手段日益驾轻就熟,在这种状况下,《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注定是一条曲折之路。
“价值趋向”之争
最初的争论来自于起草课题小组内部关于“价值趋向”的分歧,“劳方”“资方”之争由此开始。
常凯,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合同法》草案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法博士,站在“劳方”立场。
董保华,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学院教授。虽然他一再表示反对以贴签的方式来表明某一人属于某一派,但仍然被置于“资方”立场。
常凯说,直接的立法取向应该是社会利益,对大量劳动者的保护是社会利益最根本的东西。
董保华的观点却也直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他说他强调的是“平衡”。
劳方?资方? 《劳动合同法》草案这把刀究竟会向着哪个方向切下去?
可以看到,第一次送审稿中增加了诸多倾向劳动者的具体条款,并且明确写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正如常凯所言,劳资力量不对等,在工会作用发挥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不以公法来介入,劳资将更不平衡。
于是,草案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内容理解不一致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最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
而草案第五条第二款也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据说,在起草该条款时,一位官员以《公司法》为参照,对《公司法》中“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作了修改,写到草案中就变成了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
面对规定,企业界一片哗然。
正如一位人力资源总监的质疑:老板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应该享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最高权力,若按此草案,这项权力岂不落入职代会和工会手中,这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违背的!
一切并不像预料中的那样顺利进行下去,博弈开始了,微妙的变化开始出现。
且不去说上海草案研讨会上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代表所谓的“撤资威胁”,也不去说阿迪达斯、强生、雅诗兰黛对《劳动合同法》的积极游说,单看看欧盟商会在自己建议书中冷静清晰的文字就明白了:“目前几个欧洲国家现行的劳动法造成了劳动成本增高,这导致了大量的欧洲公司将其生产线转移到欧洲之外的国家,或是劳动法规更松一些的欧洲国家。因此,如果中国选择实行该草案中的法规,无疑也将经受类似的挑战”。不温不火的文字还是让人感受到了其态度的强硬。
对此,董保华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部法律的公共目标是:低标准、广覆盖、严执法,必须是政府、企业和员工三方达到和谐”。
各方矛盾难以协调,二审时间一再推迟。
接下来我们看到的便是立法宗旨的改变,由原来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变成了二审稿中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劳动者地位的微妙变化自然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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