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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 可以拒付培训费

2007-4-25 

  第一种情况,是在试用期内辞职,不用赔付培训费。根据劳办发(1995)26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第二种情况,当劳动合同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应收取培训费。

  第三种情况,培训费的赔偿也不包括进单位的“入门教育”,不包括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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