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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白”加班

2007-4-16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余晓玲

  覃先生在工伤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伤残补助金。经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桥头分庭仲裁裁决后,覃先生认为补助标准过低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申诉。劳动局有关人士指出,因覃先生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申诉时一定要提交加班等相关证据。

  据覃先生介绍,他是2004年2月进入东莞市某五金制品厂工作。去年5月17日发生工伤事故,造成双肺、左侧胸部挫伤,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经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八级。工伤出院后,该五金制品厂曾安排覃先生到门房工作,随后又调入包装部工作,期间没有支付过任何补偿金。

  覃先生多次请求厂方支付补偿金,但一直不被理会。覃先生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桥头分庭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50000余元。桥头分庭于今年3月中旬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覃先生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35元/月,该五金制品厂同意按750元/月标准计算支付补助金。桥头分庭对此予以支持,遂裁决该五金制品厂支付覃先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500元。但考虑到覃先生仍在该五金制品厂工作,对于其要求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不予支持。

  覃先生称,他在该厂每天工作时间达10多个小时,每月工作28天,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加上加班费,他的工资应该远远超过750元,按750元/月的标准计算补偿实在太低了。于是,他再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申诉。然而,因为他于3月26、27、28日连续三天奔波此事而没有向单位请假,该五金制品厂解除了和他的劳动关系,同意向他支付共2万余元的补偿。但覃先生在申诉书中要求,单位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5万余元。

  鉴于覃先生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局有关人士指出,覃先生申诉时一定要提交加班等相关证据,仲裁庭将视双方提交证据情况予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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