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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

2007-3-22 来源:工人日报

  一职工近日来电问,如果单位和他签的是无效合同,他还要履行合同吗?老蒋咨询了劳动专家,现回复如下: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专家认为,无效劳动合同不受保护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已付出的劳动也不受法律保护,相反,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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