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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是否有权调整岗位

2007-3-20 来源:劳动报

  劳权周刊:

  我是2005年9月进入上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的,和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采购主管。在工作期间,我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并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成绩,曾多次得到公司领导的嘉奖。可是最近由于公司内部的改制和生产经营计划的调整,公司决定对我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由原来的采购主管改为销售主管,理由是劳动合同中有“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样的条款。对于公司单方面对我工作岗位的调整,我感到很无奈,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应对,公司真的有权对我的工作岗位做出任意调整吗?我该如何维权?急盼回复,谢谢!

  AndyAndy:

  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按约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司要调整员工岗位,这就涉及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变更的方式却只有一种:当事人协商一致。如果就变更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即变更未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这是通常情况,但个别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样的约定在现实中非常常见,一些企业认为约定了这样的条款就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因为所谓的“生产经营需要”并非一个非常严格且易于界定的概念,设定这样的条款在某种意义上是赋予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显然违反了变更劳动合同应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变更员工工作岗位的条款应该是无效的。在劳动者完全胜任自己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单位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擅自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因调岗调薪引发的争议非常多,目前司法裁判机关对此的态度是: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禁止企业滥用权利,即要求企业对其调岗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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