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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应受《劳动法》保护

2007-3-19 来源:华商报 作者:王晓亮

  大学生在校期间利用业余时间打工,和老板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不认为是劳动关系。“今年1月,《华商报》刊发的《打工学生不能称为”劳动者“?》引起了在陕全国政协委员吕建中的注意,他在调研中了解到,由于缺少法律方面的支持,很多大学生在打工中难以维护自身权益,他呼吁,应给大学生合法的劳动者身份。

  ■尴尬:大学生打工不能签劳动合同

  作为民企老板,吕建中委员对大学生打工维权一直很关注。调查中,一件事情让他很震动。小张是一位在校大学生,去年利用假期和另一位同学在一家工地打工,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可一个月下来只领到600元,折算下来还不到西安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小张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这事,劳动部门解释,大学生还不算“劳动者”,和工地一方只是劳务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他们没有法律依据来处理工地。

  国家劳动部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般大学生暑期或课余的打工并不被认为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吕建中分析,大学生打工时遇到拖欠工资问题,严格地说,不在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大学生勤工俭学,只能算新生劳动力在接受教育阶段的一种类似实习与锻炼的行为,不是一种就业行为。不是就业,就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当他们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时,劳动监察部门只认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而学生又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到法院当作民事纠纷处理。

  ■无奈:被侵权大学生大多忍气吞声

  调查中,吕建中委员发现,像小张一样在打工中遭遇权益侵害的大学生还有很多,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大学生打工在诸如拖欠工资、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一旦在打工中与雇主发生纠纷,由于通常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文本,也无法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提起劳动仲裁,很多大学生只好选择忍气吞声。

  在全国两会上,吕建中委员建议修改现行的《劳动法》,把大、中学生勤工俭学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他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大学生通过打工挣学费、锻炼自己的情况越来越多,有必要修订相关的法律条款,以维护大学生的“劳动者”权益。

  ■现状调查

  没“护身符” 打工大学生易“受伤”

  近年来,为了减轻家人高昂的学费负担,增加实践能力,大学生课余打工日益普遍。昨日,记者在西安南郊几所高校,随机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经统计,69%的大学生有过打工经历,或者想在课余打工。

  调查发现,仅陕师大一个学校,课余勤工俭学的学生,每年打工总收入就超过1000万元。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大学生打工群体,关于大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容易产生社会隐患。

  打工学生 很容易掉进职场陷阱

  昨日的问卷内容涉及到是否打过工、打工是否签过合同、是否熟悉维权知识、被侵权后怎么办等问题。

  参与调查的学生介绍,课余打工,除了比较常见的当家教外,许多学生选择到广告公司做文案、搞设计、进超市当导购,甚至在学校附近的小饭馆端盘子,做清洁工,或者到建筑工地当小工。

  “做家教清闲些,也安全些,但是其他行业,安全系数就低了很多。”西安文理学院一位姓王的同学表示,在家教工作不好找的情况下,在其他行业打工,由于对用人单位不熟悉,很容易掉进职场陷阱,用人方随意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工地当小工或者在娱乐场所当服务生,有时候人身安全都难以保证。调查也显示,38%的大学生打工时受过伤害,主要集中在少付工资、中介不兑现承诺及人身伤害等方面。

  劳动部门 签了合同,也只是私人合同

  学校里《劳动法》教育相对匮乏,有过打工经历的学生中,72%的大学生都不了解相关的劳动法规。因为大学生打工的单位往往规模较小,课余打工时间短,遇到拖欠工资时,涉及的金额也小,80%的大学生认为打官司耗时费力,不值得,最后大多选择放弃;仅有个别学生选择通过法律解决。

  此外,大多数大学生打工时,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容易上当受骗,甚至很多学生从没考虑过打工的安全问题。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惠民介绍,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属于在校学生,还不能称之为劳动者。大学生勤工俭学即便签了合同,也只是私人合同,不能算劳动合同,出现拖欠工资后,学生只能到法院当作民事纠纷处理。

  对此,一些学生认为,大学生勤工俭学就是在付出劳动,又到了成人年龄,怎么不能算作劳动者?他们呼吁修改现行的《劳动法》,给大学生合法的劳动者身份。

  ■典型案例

  遭遇欠薪 掂上斧头才讨回来

  昨日,西安南郊某高校雕塑系大四学生小张说,为了要回自己勤工俭学所挣的钱,他往对方公司跑了十几次,但始终要不回来。他还跑过几次劳动部门,因为没有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建......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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